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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17岁女生宿舍产子 旅行箱里发现死婴(图)

华西都市报 2014-01-09 05:45:03

  律师说法

  如伤害孩子导致其死亡监护人将涉嫌故意杀人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说,小雨可能会面临法律追责。他说,新生儿的监护人对孩子有照顾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有能力但不履责,导致新生儿死亡,那么监护人将承担法律责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如果对孩子非但不予以照顾,反而做出伤害和有损孩子生命权益并导致孩子死亡的行为,那么监护人则涉嫌故意杀人罪。

  “按照刑法,视情节轻重,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直至死刑。”陈军说,“但是,如果监护人当时并不具备照顾孩子的能力而最后孩子死亡,我觉得监护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立即评

  社会之失,更是个体之恶

  华西都市报评论员蒋璟璟

  不幸者小雨,为恶者小雨。年仅17岁的少女,一面承受着意外怀孕、忽然产子的痛苦,另一面却不惜扼杀“小生命”求得解脱。理智尽失、近乎疯狂,公众又该怎样理解,这样一种错愕故事?

  既已事发,再来呼吁女生自护自爱,为时已晚。但我们确实仍要重申,以科学理性之态度,抱持最大程度审慎对待“性”,实乃女生规避痛苦的最佳路径。个体应对自己负责,惟其如此,才可避免在突如其来的“后果”面前惊慌失措。

  一个健全的社会,理应具备有效教化的能力。这意味着,那些少男少女们,本不该是这般幼稚、这般冲动的做派。而今,一再曝出的未婚少女产子、杀子事件,无疑印证了社会教化的某种失败:那些底线的规范,那些必要的知识,并未充分传递给急需的群体。

  当然,纵使社会有种种过错,行凶者的罪与罚,总归是不容诡辩的。动辄杀念心生,甚至付诸行动,显然错得离谱、残忍得可怕。我们可以将之表述为无知无畏,又何尝不可以将之视作沉沦到极点呢?一起悲剧之后,社会之失固然要反思,然而始作俑者的原罪,或许是更刺眼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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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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