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女子参加分岁酒醉酒身亡 家属告公司索赔98万

2014年01月21日 07:12:14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贵州籍陈女士在参加公司的分岁酒后醉酒身亡,其家属起诉该公司索赔98万余元。

  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陈女士出事后,公安机关找到当晚一起吃饭的员工调查。大家都说事发当晚,陈女士是自己喝的酒,没有人强迫她,也没有看到陈女士把头摔伤。警方也鉴定了陈女士购买饮用的白酒,质量没有问题。

  陈女士的家人主张,陈女士工作的公司是酒宴的举办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法院认为,该公司虽然是酒宴的举办者,但是没有提供导致陈女士中毒的白酒,白酒是陈女士自行购买饮用的,该公司没有义务阻止陈女士的行为。而且事后,该公司方面已经将醉酒后的陈女士安全送回家中,交由其亲属照顾,该公司已经尽到了酒宴举办者应尽的义务。

  至于陈女士因乙醇中毒抢救无效死亡,超过了酒宴举办者可预见的后果范围。法院认为,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对于陈女士饮酒前存在的颅脑损伤,因为陈女士家人不能举证证明与该公司举办酒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鹿城法院一审宣判,驳回陈女士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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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8日,广东省中山市,阿杰(化名)参加一位好友的婚礼,饮酒后呕吐、昏迷,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父母将婚宴举办方告上法庭,认为对方应对儿子死亡负责,要求赔偿30多万元。今年1月8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举办婚宴系个人事务,不属于群众性活动,被告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013年4月8日,莆田一茶叶店老板请李某、林某、程某和黄某4人在店内吃饭喝酒,其间途经的张某也受邀一同喝酒,但随后又离开。饭后,李某与店老板斗酒,短时间内各喝下一瓶白酒,店老板醉后4人均没有留下照顾,仅帮忙盖好被子后相继离开,第二天,店老板被发现死在店内。莆田城厢区法院一审判决,5名同饮者中除了中途离席的人外,其他4人因参与劝酒、斗酒而共同承担20%的民事责任。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记者黄云峰 |编辑: 金道汉|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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