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加重豪宅交易征税力度 防堵税收漏洞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高房价引发民怨,昨日,岛内“财政部”公布2013年度个人出售房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其中,台北市改采高级住宅及一般房屋分级课税,双北市售价逾8千万(新台币,下同)、其他县市逾5千万元豪宅者,若未举证买进成本,均按房屋实际收入的15%认列为售屋所得,并入综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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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强调,新措施不仅适用于自用住宅,包括商用不动产,如百货公司、营业用店面等所有房屋,均一体适用,预估税收将较现行课税方式成长,但增加的税收仍难预估。
媒体指出,个人售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是指卖房地产却拿不出成本证明,必须采用财政部订定的售屋所得标准,是依据房屋评定现值的百分率估算,属于推计所得课税。近年来台湾房价持续高涨,“财政部”已逐年进行调升。
“财政部”取消台北市分区课税机制后,未来台北市辖内12个行政区,适用同一课税标准,凡是无法举证房屋成本的卖房民众,可按房屋评定现值的42%认列所得,但符合高级住宅定义的豪宅,则须适用48%,以发挥抑制炒作之效。
另“财政部”新增豪宅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售屋所得。台北市或新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在8千万元以上,其他县市成交金额在5千万元以上的交易案件,即使售屋者不提出房屋取得成本,税务部门也能按实际售价,依房屋实际收入的15%计算出售房屋的所得额。
以台北市售价1亿元的豪宅为例,若纳税人提不出买房成本,税务部门将按照房地比例(一般是房3地7),认列房屋收入为3千万元,再依房屋收入15%,即450万元作为出售房屋的所得额,再并计个人其他所得项目,按5%至40%税率缴交综所税。
“财政部”表示,近来各地区税务部门加强查核豪宅的财产交易所得,但因未查得成本费用,原本只能按房屋评定现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额,常有课税偏低的情况,因此决定新增这项课税措施,以防堵课税漏洞。(中国台湾网李帅)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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