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单位违法解约 也需支付补偿金
扬子晚报
2014-01-24 16:59:20

接听时间: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高敬杰(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女士:我去年9月份在江宁区找了一家公司做清洁工,工作了4个多月,昨天单位人事部通知我,结清工资不用再上班了,我看了一下我手里的合同,只签了试用期六个月,从2013年9月5日开始,且这4个多月,公司也没有给我交社保,想问一下,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意让我走吗?可以不给我交社保吗?
高律师:此公司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劳动合同仅签了试用期,则视为试用期就是用工期限;相当于公司与你签定了一份期限为六个月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期限内,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公司违约,公司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依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公司也应依法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从你说的情况分析,公司应向你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并给你补交保险。
1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的崔武律师。
|
|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相关新闻
为你推荐
-

即将启动!温州适龄男性都要登记
社会12-11
-

保护廊桥,泰顺做对了什么?
社会12-11
-

八大举措赋能项目落地开花!全球精英双创大赛项目成长计划发布
社会12-11
-

来温州,看封神!
社会12-11
-

乐清柳市七小的孩子们这学上得甜滋滋
社会12-11
-

86岁老人写信求助寻人 希望重拾师生缘分
社会12-11
-

致敬“温州模式”奋斗者,《春风梦》举行首映仪式
社会12-11
-

新生代“侨”创客带20个项目在温比拼
社会12-11
-

富含维生素A的稻米来了 瑞安首次试种特种紫米迎来丰收
社会12-11
-

“我治好了我的精神内耗” 作家王永胜谈《口吃简史》
社会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