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新规终结分头备案
证券时报记者杨晨
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将私募基金界定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并主要对“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基金从业人员管理、信息报送”4个方面提出相关规定,该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对整个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来说意义重大,它为整个行业走向规范化奠定了重要基础。
长期以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一直在监管政策外游走,既给行业创造了野蛮生长的机会,也由于监管缺失导致行业出现了一些乱象,对行业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按照《办法》的规定,2月7日开始,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需统一在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给过去按照基金规模分头备案的时代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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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发改委监管的时代,基金规模(LP已出资或承诺出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在国家发改委备案,不足5亿元在省发改委备案,分头备案的一大弊病就是备案效率比较低,也不利于监管层把握私募基金设立的整体情况。统一备案后,不仅备案效率可以大大提升,同时也能够将一些不规范运转的基金排除在外,有利于净化行业空间,提升基金的品牌和美誉度。
不过,尽管该试行办法覆盖范围比较全面,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从业人员管理、信息披露等关键问题上都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规定,但有些监管范围并没有明确,尚待进一步细化。比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阳光私募在管理上是否应该有所不同?证监会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是按照业务牌照监管还是按照机构属性监管?个人从事私募股权投资是否需要监管?有创投机构负责人认为,这些问题《办法》并没有明确说明,应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监管的具体范围,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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