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六歹徒公厕抢劫 警方悬赏缉捕“叼卡男”

2014年02月10日 07:14:18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近日,一男子口叼银行卡在操作ATM机的照片,被“人民日报”等微博大V频频转发。记者昨天从龙湾警方获悉,照片中的“叼卡男”是当地一起公厕持刀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

  温州网讯 近日,一男子口叼银行卡在操作ATM机的照片,被“人民日报”等微博大V频频转发。记者昨天从我市龙湾警方获悉,照片中的“叼卡男”是当地一起公厕持刀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为尽快破案,警方公布疑犯体貌特征悬赏缉凶。

  龙湾公安分局永中派出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年初对辖区未破的刑事犯罪案件积案进行重新梳理时,这起有着疑犯体貌特征的抢劫案件引起他们的注意。

  这起抢劫案件发生在2011年年底某日晚,受害人为在龙湾务工的30岁湖南籍男子袁某。当晚,袁某在龙湾永中街道某公厕突然遭到6名男子持刀抢劫,被劫走若干现金、手机和两张银行卡等物,歹徒还对袁某实施殴打,逼迫他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歹徒持受害人银行卡到案发现场附近一家自助银行,将卡内存款取走。

  案发后,龙湾警方对此立案调查。但当年没能获取更多线索,外围调查一时无法确定嫌疑人的身份,侦破工作陷入困局。

  警方介绍,当时银行监控拍下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在ATM机上取款时的画面。监控内容显示,取款的这名嫌疑男子20多岁,身穿立领深色外套,瘦脸、浓眉、嘴形较翘。为尽快破案,警方根据犯罪嫌疑人取款时的视频资料发布悬赏照片。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已安排警力调查走访,市民如有这名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线索,可及时向警方举报。联系人:李警官,电话:13706655229。警方承诺,对提供线索协助破案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绝对保密其个人信息。

  “叼卡男”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该名男子对受害人袁某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现金、银行卡等财物抢走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可对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该名男人能自动投案,并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某些知情人通过新闻报道或其他途径知道该名男人的犯罪行为,还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犯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叶淦 |编辑: 戴玮|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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