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农科所原所长伪造收据诈骗 出租农保地自肥

2014年02月10日 07:15:08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为了填补亏空,他擅自出租公家的农保地,租金落入自己的腰包,单位为此支付了16万元的复耕费用,并被判赔偿租户80多万元损失。

  温州网讯 今年38岁的丁某,从2010年1月起担任瑞安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瑞安市农科所)所长,原本是外人眼中年轻有为的农业技术管理人才。但近几年因为自家生意出现50多万元的亏空,他打起了单位的主意。为了填补亏空,他擅自出租公家的农保地,租金落入自己的腰包,单位为此支付了16万元的复耕费用,并被判赔偿租户80多万元损失。

  近日,丁某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合同诈骗等四宗罪被瑞安市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定于今天开庭审理此案。

  20多万元农保地租金汇入个人账户

  丁某,全名丁朝玲,1976年出生,瑞安人,曾发表过多篇有关农业科技的论文,曾获“省优秀科技特派员”称号,被捕前担任瑞安市农科所所长。该所是一家国有事业单位,承担瑞安市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工作。

  该所名下有30多亩农保地用于大棚实验,处于闲置状态。2011年,蔡某、金某等人向丁某提出租用土地。按照规定,这些农保地出租,要征得农科所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要办理相应手续。但丁某却擅自决定,以每亩土地每年租金2万元出租,其中租给蔡某、金某每人各5亩农保地。

  2011年10月与11月,丁某代表瑞安市农科所与蔡某、金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让蔡某缴纳了10万元租金,让金某缴纳了12万元的租金和保证金,租金均汇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上。丁某在收到钱后,并没有上交单位入账。

  事后瑞安市农科所其他工作人员发现金某私自租用了土地,让其及时缴纳租金和保证金。蒙在鼓里的金某为此找到丁某,丁某向金某道明租金和保证金已经被他挪用,让金某再次向瑞安市农科所缴纳租金和保证金,而之前金某的租金和保证金当借款。金某无奈之下,再一次向瑞安市农科所缴纳了8万元。

  农保地复耕加赔偿,单位被“坑”近百万

  蔡某、金某等人租赁土地后,填地搭建起了彩钢房,主要用于仓储。2012年6月,瑞安土地和规划部门发现后,下达违法整改通知书,要求拆除彩钢房,将农保地恢复原状。为此,丁某找到了蔡某、金某,将两人的22万元租金和保证金陆续退还,并答应由瑞安市农科所负担拆除的人工费。

  拆除违章建筑并进行复耕,瑞安农科所花费了16万元将农保地恢复原状。此外,丁某又擅自以瑞安市农科所名义,与对方签订补偿协议书,同意对蔡某、金某等人进行补偿。后经法院判决,瑞安市农科所赔偿蔡某、金某等人赔偿款80多万元。经法院强制执行,瑞安市农科所共被强制执行赔偿款、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50多万元,因瑞安市农科所账户上现金不足,蔡某尚有23万余元赔偿款未执行到位。经过认定,丁某擅自出租农保地行为,造成了瑞安市农科所直接经济损失合计90多万元。

  除涉嫌挪用公款外,他还涉嫌合同诈骗

  为了敛财,丁某想出了各种办法。丁某在与蔡某商谈土地租赁事宜时,以需要交电费为由,让蔡某在其银行卡上存入1万元。丁某后又以老婆急需用钱为由,让蔡某给其老婆送去1万元,事后一直没有归还。

  丁某除挪用租金、主动索取贿赂,还实施合同诈骗骗取定金。2011年底,瑞安要建立种子种苗中心,并为此召开了评审会。但该项目尚在论证阶段,尚未立项,瑞安市农科所是否参与该项目的实施都还不确定。丁某得知该信息之后,便向杭州某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老板戚某透露,该中心有300多亩的钢管大棚项目,自己有“门路”。2012年3月10日,丁某以将该钢管大棚项目交由戚某的公司承包为由,让戚某汇款7.8万元“定金”到其个人账户,拿到款后他将其中的7万元用于还债。2012年4月,丁某以瑞安市农科所的名义与戚某的公司签订了大棚工程合同。当戚某要求履行合同时,丁某在明知该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仍编造种种借口谎称合同可以履行,并伪造了一张收款收据给戚某。最后在瞒不下去的情况下,丁某才告知戚某合同无法履行,但至今仍未归还戚某7.8万元。

  丁某除了担任农科所所长一职,还经营副业,正是这些副业最终拖垮了他的事业。据丁某供述,这几年他因为经营蔬菜种子生意不善、投资玉石生意失败等原因亏空了50多万元,只好不断地向亲友借款还款,拆东墙补西墙。蔡某、金某汇到他个人账户上的租金和保证金,他用来归还高利贷。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吴祖坚 |编辑: 戴玮|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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