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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不烂” 市检察院提“没收已故嫌疑人违法所得”申请

温州网–温州日报 2014-02-10 07:18:15

  温州网讯 以往,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追缴,常因嫌疑人逃匿或死亡无法定罪而困难重重。日前,市检察院根据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一起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集资诈骗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这是全省首次启动此类程序。

  经检察机关查明,1997年至2007年,犯罪嫌疑人周某制造从海南购货销往温州获利的假象,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被害人游某某、秦某某、余某某等集资1.87亿余元,并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期货投资、供其子周某某购买轿车及其他挥霍消费。

  2007年9月26日,平阳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周某立案侦查,并扣押、冻结了其购置的两处房产、一处停车泊位、16.7万元银行存款以及赠送给其子周某某的一辆凯迪拉克轿车。立案侦查次日,犯罪嫌疑人周某自杀身亡。

  周某的死,给公安机关出了难题。因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独立的违法财产没收机制,资产没收需依附于刑事定罪判决,然而,犯罪嫌疑人如果死亡,就无法对其定罪,也自然无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周某的违法所得,将变为其“合法遗产”被继承分割,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

  去年修订后的刑诉法,专门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据此,平阳县公安局于去年11月26日向检察机关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市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9月27日死亡,平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冻结的轿车、房产、存款系其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追缴,遂依法向温州市中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目前,市中院已就此申请进行审查,不日将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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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戴玮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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