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盲目审批将追责 排污企业装鹰眼

2014年02月11日 15:28:12来源:新民网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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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8日,环保部门对奉贤海湾地区化工企业进行排查。新民网资料图沈文林摄

  检查中发现多家工厂涉嫌违法排放。新民网资料图沈文林摄

  今年上海两会,吴珍美等7位市政协委员联合递交提案,呼吁加强环境监管和整治力度。新民网资料图沈文林摄

  【新民网·独家报道】今年春节前,新民网发起“随手拍身边固定污染源”活动,并对市郊部分工厂违法排放问题进行了追踪调查,报道发出后在社会各界,以及2014上海两会会场内引发广泛关注。记者今天(2月11日)从市环保局获悉,去年全市已对严重环境违法的8起案件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在加大刑事追责的基础上,今后还将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国有企业以及地方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追责。

  去年关停违法企业630多家

  2013年,上海加强了污染治理力度,全年环保投入约610亿元,约占GDP的3%。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上海环保形势依然严峻,环境问题依然凸显,其原因之一是少数企业环保责任缺失,法治意识淡漠,肆意违法违规,造成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环境违法事件仍呈多发、高发态势。

  据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余飞麟介绍,在环境行政处罚处罚方面,2013年,上海环保系统采取明查、暗访,鼓励公众举报、投诉等方式,共检查企业5万多户次,责令4000多家企业整改,对1400多家企业实施立案调查,处罚金额近8000万元。同时,对228起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关停企业630多家。

  虽然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了查处力度,但仅靠行政处罚一项,对违法企业的威慑十分有限。余飞麟坦言,受现有法律法规限制,对于大多数环境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金额为10-20万元,这与企业的违法所得显然不成比例。要罚就要罚痛,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显然将是今后立法的方向。

  两起案件已宣判5人获刑

  2013年6月17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对于环境违法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得以进一步加大。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2013年,全市对严重环境违法的8起案件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比过去每年1-2起有了明显增加。余飞麟透露,8起案件中,有2起已经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对涉及水污染的上海利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责任人陈锡昌、陆丽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责令利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关闭;对从事废品收购的个体户王春号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据悉,目前环境违法犯罪中,犯罪主体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有不少企业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违法犯罪区域主要集中在监管相对薄弱的郊区和城乡结合部,行业上主要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废塑料收购加工等领域,由于这些行业排放的物质均属于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解释明确的有毒物质,从业人员如不加以注意,随意排放,将很容易构成污染环境罪。

  污染水源地等加大刑事追责

  目前,上海环保部门正会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重点加大对以下6项领域的刑事追究力度: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超标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物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

  两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三次的;

  造成环境损害3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盲目审批将被行政问责

  余飞麟告诉记者,今年本市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依法建立“按日计罚”制度,即对违法排污的企业,按违法的天数计算处罚金额;另一方面,将对污染排放企业装上“鹰眼”,利用信息手段,推进污染源在线监控。此外,对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除进行行政处罚外,还要求承担由其造成的环境修复费用。

  相对往年的另一大变化,市环保局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违法企业的行政问责力度。余飞麟表示,对环境违法的国有企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办理相关手续,盲目引进明令禁止淘汰环境污染严重企业,要追究地方部门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对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同时,本市将加强部门联惩联治,将环境违法行为与“企业信贷”、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和企业评奖评优等政策措施相挂钩,对环境违法的企业,在企业商业贷款、企业上市、企业评奖评优中将受到严格限制,有些领域实行环保“一票否决”。(新民网记者沈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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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编辑: 温网编辑|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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