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副县长公车私用违章被扣177分 公款缴罚款
核心提示:经彭新球指认,由其本人驾驶公车私用过程中发生交通违章50起,违章罚款人民币合计5050元、违章扣分共记177分。彭新球违反规定将应由个人承担的公车私用违章罚款人民币5050元在都昌县公安局财务报支,违章记分在都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全部消除。
日前,江西都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彭新球公车私用公款缴纳违章罚款被九江市纪委通报。
经查,2012年3月起,彭新球任江西都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都昌县公安局安排一辆车牌为赣GZ6007的帕萨特轿车作为彭新球的公务用车,并安排专职司机负责驾驶。2013年5月,都昌县公安局使用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购买一辆车牌为赣G9Z617大众途观越野车,作为该局处置应急抢险、突发事件的机动车,但自该车购买之日起,都昌县公安局将该车和车钥匙全部交给彭新球司机,也作为彭新球公务用车。上述2辆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负责工作期间驾驶。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均由彭新球私自将公车驾驶回九江,并驾驶公车外出用于办理私人事务。
彭新球在驾驶公车私用过程中,在九江城区、湖口县、昌九高速公路等处发生多次交通违章。经彭新球指认,由其本人驾驶公车私用过程中发生交通违章50起,违章罚款人民币合计5050元、违章扣分共记177分。彭新球违反规定将应由个人承担的公车私用违章罚款人民币5050元在都昌县公安局财务报支,违章记分在都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全部消除。
彭新球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八项规定”、《九江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办法》和《九江市公安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九江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彭新球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其应由个人承担交通违章罚款人民币5050元并上交财政,同时将彭新球交通违法线索移交九江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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