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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国外驾照温州上路属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拒赔

温州网 2014-02-25 21:42:19

  温州网2月25日讯(通讯员 鹿轩)公司的车借给别人开,结果上路就被人“撞了个脸花”,以为保险公司可以赔偿损失,结果保险公司以被告司机持有的是境外驾驶执照上路,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一气之下,温州某设计公司的老板王某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持国外驾照 开车出了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 拒赔

  2012年12月5日晚,持有澳大利亚驾驶证的石某向王某借了一辆小轿车,结果在温州市区飞霞南路江滨西路的十字交叉路口与施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石某所驾车辆擦伤更为严重。

  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事故主要原因归结于施某在黄灯亮时进入路口,对其他车辆动态注意不够,所以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而石某被认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设计公司花去车辆修理费25688元、施救费340元、保管费432元。因车辆是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设计公司最后找到保险公司索要赔偿。

  谁知,保险公司回复称,因为司机石某持有的是境外驾照,其在国内没有驾驶资格,系无证驾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保险公司拒赔的范围,拒绝了设计公司所有的赔偿请求。

  双方因为无法协商,闹到了法院,设计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保管费共计26460元。

  持境外驾照 在中国上路必须经过国内考核

  保险公司拒赔也有范围限定

  设计公司和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在于,发生事故时,石某驾驶车辆持有境外驾照,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持境外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必须先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并获得我国合格的驾驶证后方才可在我国驾驶机动车。

  而事故发生时,石某虽持有境外驾驶证,但未经我国相关部门的考核,应视为未取得我国合法驾驶资格,属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

  但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拒赔也有范围限定。由于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施某,石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范围应当仅限于石某应当承担的那部分赔偿,对于应当由施某造成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先予赔付。

  此外,法院认为停车费系交通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法院不予以认定。

  最后,法院根据肇事双方的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先予赔付给设计公司18785元。保险公司承担该赔付义务之后,可依法向肇事方施某代位求偿,追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张湉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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