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噪制噪”高频喇叭幸亏没派上用场
核心提示:自娱自乐不管他人感受的“独角戏”,博取不了掌声。“以噪制噪”的“对台戏”,更加得不偿失。
鹿城区《广场文化活动公约》实施“满月”之际,广场舞噪音扰民的投诉电话,从每天七八个降到一个,住户买来准备唱“对台戏”的高频喇叭,现在也派不上用场了。
广场舞的健身功能,一直备受市民推崇。现在这种群体健身活动,已经从城市拓展到了农村,从小区延伸到了公共场所。应该说,过去相当长时间,政府对这种形式是持赞成或者说鼓励态度的,广场文化不仅是“全民健身”的概念诠释,同时还一度成为一个城市文化繁荣的象征,广场文化也以其开放性、群众性和规模性,得到了认可和推广。
但是,随着公共场所周边住宅小区的崛起,随之带来的噪音问题,开始引发了住户的不满。比如,在劝阻无效之后,去年,市区松台广场对面新国光大厦的一群住户,曾集资10万元购买了6组定向高频喇叭,打算和广场噪音来一场“高音对决”、“以噪制噪”。所幸这个对抗最终没有上演,否则,为泄愤图一时之快,只能弄得个两败俱伤,对于现状的改善,则毫无益处。
一方面是健身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一方面是生存环境的安静诉求,这个矛盾如何调和,确实不好处理。此前国内很多地方出台了办法,更多基于“噪音”这个要害的单方面考量,最终效果都不好。而鹿城此次做法的可贵之处,是没有搞单边禁绝,而是综合区位、受众等因素,在征求不同观点后,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依靠对话形成的“三方协定”,既给活动者一个空间,也给住户一个环境,这种处理方式,在规避“以噪制噪”的矛盾激化过程,很有积极意义和借鉴价值。
公共资源有其共享性,也就是说,文化活动的参与者可以享有,临近这些场所的住户也一样可以享有。在资源容量有限的情形之下,如何“合理利用”就变得至关重要。如果因为噪音而令行禁止、鸦雀无声,资源浪费不说,市民活动的空间显然缩小了。如果“制噪”者的利用,是建立在住户居住权受侵犯的基础之上,那么,公共资源就容易被局部化而变成矛盾的焦点。
自娱自乐不管他人感受的“独角戏”,博取不了掌声。“以噪制噪”的“对台戏”,更加得不偿失。而能否理性对待矛盾的关键,显然取决于主管部门,政府是科学作为还是矫枉过正一刀切,这是对决策合理性的基本考量。(文/钟秦)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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