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侵占他人财产逃废债务 男子“自制”连环假官司

温州网讯 提起毛某,鹿城法院很多法官都知道他。近年来,他有案可查的民事诉讼近20起,都是经济纠纷,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不是他的亲属、老乡,就是他公司的员工。其中两起诉讼,最终让他的连环假官司穿帮——他让自己的儿子诉自己的哥哥,又亲自状告儿子,目的侵占他人财产、逃废债务。
昨日上午,毛某涉嫌妨害作证案在鹿城法院公开开庭。
侄子告伯父,获近400万“欠款”
毛某是湖北人,2002年12月26日起担任温州市新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新美公司)股东。
2005年,毛某与王某签订参股协议书,约定将新美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王某,王某不需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只管分红。随后王某将165万元投资款汇给毛某。
2007年6月,新美公司出现资金紧张,王某发现财务人员和毛某手中各有一套公司的财务公章,而毛某经常不经过财务就将公司账户资金抽走挪用。王某询问毛某,毛某矢口否认。王某要求清算分红并退股,毛某拒绝。为拿回投资款,王某将毛某告上法庭。
在两人解决股权纠纷期间,2008年4月,温州市毛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毛实公司)将新美公司告上法庭,称新美公司欠毛实公司货款395.163万元,要求新美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法院立案后,毛甲代表新美公司,和毛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乙达成调解。新美公司支付了毛实公司欠款,原本盈利的企业变成资不抵债,王某无法顺利从新美公司拿回自己的投资款,更未能得到分红。
4年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才搞清楚了毛甲、毛乙的关系,他们是伯伯和侄子,而毛某,是两家公司的股东,并掌握这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请人告自己,在法院当场穿帮
2009年4月,毛某以低价售房为诱饵,指使同乡贾某伪造了有关贾某向毛某购买市区某大厦2402室并支付定金人民币58.029万元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条》等,由贾某于同年4月25日向鹿城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毛某返还购房定金和违约金116.058万元及其利息。
法院立案后,毛某指使贾某于同年6月12日到庭作虚假陈述,并达成调解协议。审理期间,贾某在面对法官询问时露出马脚,不得不承认自己受毛某指使作伪证,鹿城法院遂于2010年4月27日裁定驳回起诉。
父亲告儿子,索要“房屋租金”
2007年10月,毛某找到温州某文具用品公司老总戴某,签订参股协议,将毛实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戴某,戴某也如约将60余万元投资款汇给毛某。
2011年9月6日,毛某向鹿城法院起诉毛实公司,要求毛实公司支付16.7万余元租金及滞纳金,并向法院提交毛实公司向毛某租用市区某大厦2402室(所有权人为毛某)的《房屋租赁协议书》。立案后,毛某与毛乙于同年11月4日到庭,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法院调解书。
戴某获知后,对毛某与毛乙的关系产生怀疑,遂向鹿城区检察院民行科举报,干警审查案卷后,发现了这起追偿房租诉讼中的猫腻,并将案件移送鹿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去年4月,警方立案调查,很快将毛某、毛甲、毛乙3人拘捕归案。
典型“逃废债”破坏金融秩序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大量证据,毛某却全盘否认,并一度情绪失控,导致短暂休庭,至中午时只进行到质证阶段。
公安审查阶段经办此案的鹿城刑侦大队三中队民警王翀告诉记者,从刑拘到逮捕,毛某一直“零口供”。但通过调查走访,大量人证物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毛某通过虚构租赁合同,从而使合伙人王某、戴某经济利益受损。
王翀说,这是典型的金融“逃废债”案件,毛某通过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让幕前的两个“提线木偶”——哥哥和儿子互告,制造虚假诉讼,侵害其他合伙人的经济利益。
警方在调查中还发现,仅在鹿城法院,就可以查到毛某涉及将近20起民事诉讼,无一例外都是经济纠纷,他或是原告或是被告;而另一方,不是他的亲属、湖北老乡,就是他公司的员工。他的这些虚假诉讼,不但侵犯第三人合法财产或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和正常的金融秩序,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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