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注册资金最低限额规定废止
据国家工商总局今天通报,该局近期已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四部配套部门规章全部完成修改。同时,已进入调试阶段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将随即将启用的新版营业执照一起,于3月1日同步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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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改的四部规章分别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即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此次修改取消了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据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司长姜天波介绍,此次修改删去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中的“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的规定。
同时,取消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限制性规定。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要求,删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的规定。
针对即将启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周石平介绍,现阶段,暂时不会推出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主要由各省级工商部门建立省(区市)内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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