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奔驰车竟为肇事车 车主维权4年后二审开庭
东北新闻网讯抚顺的杨女士于2010年购买奔驰车一辆,但是在办理保险时却发现,这台车居然是出过两次事故的"肇事车"。2013年4月,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辽宁瑞星4S店东陵店赔偿杨女士10.5万元。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不满,2014年2月27日,该案件二审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至此,杨女士维权经历了4年。

因为这台车杨女士已经维权了4年
事件回放:
新买的奔驰却有两次肇事记录
2010年5月26日,杨女士在辽宁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奔驰沈阳东陵店(以下简称“辽宁瑞星”)购买了一台奔驰C230轿车,售价35万元。当时销售人员告诉她,该车是展车,有时试驾开一开,这辆车连一个螺丝钉都没动过,也没出现过任何事故和调表翻新等情况。然后,杨女士与4S店签了新车购销合同,合同上也清晰写明是新车。
2011年3月份,杨女士去保险公司为该车办理商业险手续,结果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该车在2009年有过两次出险记录,赔偿金额达3.4万元。
随后,省消协调解无果,双方于2013年4月在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对簿公堂。一审判决,辽宁瑞星奔驰4S店(东陵店)赔偿杨女士10.5万元。对此结果,双方均表示不满,将案件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车主律师:辽宁瑞星欺诈应“退一赔一”
2月27日下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开庭。
杨女士律师表示,辽宁瑞星在售车过程中隐瞒车辆曾经两次肇事的事实,有欺诈行为,按消法“退一赔一”原则,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辽宁瑞星赔偿杨女士35万元,以及在维权4年中花费的差旅费5万元。此外,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辽宁瑞星承担,并且向杨女士道歉。
辽宁瑞星改称新车为二手车
辽宁瑞星方面代理律师表示,销售给杨女士的车辆经过梅塞德斯奔驰厂商认定,符合二手车标准,具有二手车认证证书。2010年5月,以明显低于商品销售价的价格销售给杨女士,车辆无结构上损伤,且曾发生过的维修并没影响到车辆主体结构,对二手车辆的销售不发生影响。请求撤销沈阳市沈河区法院一审赔偿杨女士10.5万元结果,并且由杨女士承担上诉费。
对于辽宁瑞星方面的突然改口,杨女士律师表示,此前,双方代表在调解过程中对杨女士所购车辆为新车一事已经承认,事实毋庸置疑。随后,律师出示了杨女士当时的购车合同以及维修记录,均标注新车而并非二手车。
辽宁瑞星称合同为假合同
对于杨女士出具的合同,辽宁瑞星方面的律师认为,该合同为新车合同与二手车合同合并而成,并不具真实性。
杨女士表示,由于当时签购车合同一式三份,自己并没有更改合同,请求法院与辽宁瑞星保留的原始合同进行对照。此外,如果自己买的是二手车,那么应该有二手车汽车质量报告,但是当时购车时并没有。
对于原始的购车合同,当庭法官要求辽宁瑞星方面5日内交到法院。
庭审期间,杨女士出具多项证据,双方交锋不断。最终,法官宣布休庭,判决结果择日宣布。
对于二审过程,杨女士显得颇为激动,回想起过去4年的维权经历,自己感到身心俱疲。杨女士对记者表示,面对挫折,就算再辛苦也会维权下去,为自己以及所有消费者讨一个公道。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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