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烟花爆竹并出售 乐清一男子获刑六个月
温州网–温州日报
2014-02-28 09:37:21
温州网讯 没有经营许可,在家中私藏烟花爆竹并在店中出售,乐清的马某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0元。
今年55岁的马某是乐清大荆人,经营一家喜庆用品店。2012年9月,三名男子来到他的店里,向他推销烟花爆竹,价格比较便宜。马某预订了400箱。同年10月,400箱烟花爆竹如数送到马某店里,马某将它们连同自家尚未出售的200多箱,共计667箱烟花一并储存在儿子家中,准备于去年春节期间销售。
去年1月4日,马某所藏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估价为61862元。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查获的烟花爆竹中有烟火药或黑火药成分。
去年3月6日,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然而,马某在此期间仍继续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乐清法院认为,马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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