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融资循“例”起好步
核心提示:“有了《条例》的指导、约束、监管,温州的民间借贷由此从‘地下’走到‘地上’,实现了契约化、理性化、规范化、阳光化。”温州大学经济学教授张一力说。
3月1日,对温州而言,是一个可以载入史册的日子。《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这天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法规。
“有了《条例》的指导、约束、监管,温州的民间借贷由此从‘地下’走到‘地上’,实现了契约化、理性化、规范化、阳光化。”温州大学经济学教授张一力说。
实施首日,31笔民间借贷共6419万元资金去备案,为《条例》的实施开了个好头。
实施首日备案金额超六千万元
“备案了后,就不用担心被认为是非法集资了。”3月1日,首单大额民间借贷备案的借入方——永嘉某阀门公司财务经理李先生拿到永嘉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开出的备案回执单后,发出了这样的感叹。备案过程,仅花费了他和出借人几分钟的时间。
3月1日上午8点半,永嘉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开出了大额民间借贷备案的首单。出借人葛先生借给李先生所在的永嘉某阀门公司10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千分之十二,用于资金周转。李先生说,这几天公司接到大单,时间急,向银行贷款要花上好几天时间,所以去民间融资。葛先生认为,备案制让他多了份保障。
在场见证的永嘉金融办主任陈丐法说,备案对借贷双方来说,都是“护身符”。
温州是我国民间金融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过去,民间融资由于没有正式的“身份”,得不到法律保护,如今,被正大光明地摆上台面,是由于《条例》对民间融资给予了合法的身份,首次在立法上规定了大额民间借贷须强制备案。“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累计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或“涉及的出借人为三十人以上”等情形的,借款人应当向当地金融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不备案要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
同天,在鹿城区的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则开出了远程备案首单。“首单远程备案是在上午十点完成,金额为一百万元。”该中心负责人徐智潜说,除现场备案外,远程备案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给借贷双方提供便利。
从首日实施情况来看,由于前期宣传到位,“备案制”已为不少温州市民所接受。温州市金融办的统计数据显示,实施首日温州市共有备案民间借贷31笔,金额6419万元,分别发生在永嘉、鹿城、乐清、文成和泰顺5地,不仅有《条例》里规定的大额借贷双方,也有不少自愿来备案的小额借贷双方。
上线运行“民间版”征信系统
作为《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平台,温州民间借贷登记与备案管理系统正式运行。通过该平台,资金出借者在借入者授权下可查询其个人民间借贷信用记录,那些从民间借贷机构和个人处借钱不还的“老赖”信息将被登记在案。
贷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信用,于是央行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应运而生,并于2006年实现了全国联网运行,目前已基本覆盖所有商业银行。然而,对大多数民间借贷机构和个人来说,这个系统是不开放的,想要了解在民间借贷上的信用情况更是无从着手,这大大增加了民间借贷风险管理难度。而当下,“民间版”征信系统的出炉则有效破解这一难题,解决“信息孤岛”问题。
负责该系统运行的温州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徐智潜介绍说,凡是在强制备案要求范围内的借贷行为,都应在此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经过几个月的试运行,目前该系统已在全市范围内采集8000多条企业及个人与民间借贷信用有关的记录,建立起区域内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该系统,资金出借者可在借入者授权下查询其个人民间借贷信用记录。
三个操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施行《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其《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温州市金融办还起草了《温州市民间借贷备案操作指引》、《温州市定向债券融资操作指引》、《温州市定向集合资金操作指引》三个操作指引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馈意见截止至今天。
《温州市民间借贷备案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民间借贷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任意一家民间借贷备案服务机构报送备案。
据悉,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位于鹿城区东明路,其他县(市)除了洞头和泰顺之外,也都有各自的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洞头和泰顺的“备案中心”不久之后也会投入使用,另瓯海与龙湾也将依托当地的金融办的专设窗口,为市民提供备案服务。
除了到上述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借款人也可通过温州市金融办指定的网站进行远程备案。
此外,借贷双方还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备案之后,如果利率等方面发生变化,是否要重新备案。对此,该指引也明确,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本金的,借贷利率发生变更的,借贷期限发生变更的,其他合同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备案后的民间借贷,履约信息将纳入民间融资信用系统。根据指引,民间融资信用系统对民间借贷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五年。
《温州市定向债券融资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给出的指引,温州股权营运中心可以作为定向债券的发行与转让服务平台,今后视情况可增设若干发行与转让服务平台。这表明,温州企业可以利用“温交所”资格平台进行发债。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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