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实行“行政审批默认制”
中新社北京3月9日电(记者陈林)全国政协常委、天津市政协副主席田惠光9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表示,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可实行“行政审批默认制”。
“除食品、药品等涉及公民身体健康、安全事项外,可实行‘行政审批默认制’,即对符合审批条件、程序的事项,到期不批复即视为同意。同时,探索建立中国特色行政机关法人制度,争取实现一个行政单位只有一个公章对外,从源头避免行政机关内部程序外部化。”田惠光说。
田惠光在代表民革中央发言时表示,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未能实现机构人员与审批项目的同步精简,行政审批权下放多取消少,有的审批权下放后下级行政部门既无人员编制也无专业审批能力,而且以项目扶持、产业规划等面目出现的“法外审批”数量并未减少;同时行政权频繁介入知识产权、企业破产等民商事权利主体之间纠纷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
除实行“行政审批默认制”,田惠光还提出四点建议:其一,应合理配置行政监管力量,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宽准入严监管”转变,引导富余管理人员分流至基层监管部门,特别是要充实到亟需加强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和质量监控部门。建议实行向重点污染企业和产品质量问题多的厂家派驻专门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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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应严格规范政府制定产业规划等“法外审批”事项,规范政府评奖评优、命名挂牌等直接干预市场的行政活动。建立常态化的漏洞修补、政策解释等制度性措施,不断健全已有的控权制度,全面规范、消除“法外审批”行为。运用公共财政绩效审计的方式,丰富审计控制事项,弥补“法外审批”行为的监管漏洞。
其三,厘清司法权和行政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界限。行政机关应逐步退出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之争,同时,要改革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多头管理格局,建立综合的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授予监管、调查和处罚权。
其四,鉴于企业破产法并未提及行政权如何介入破产问题,建议国务院颁布专门行政规章,明确规范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在企业破产重组中的介入行为。同时,要做实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大力培育和发展专业化的破产事务管理人才和市场中介组织。(完)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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