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本报记者刘冕
昨日,市交通委官网发布消息,本市地方标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送审稿已经完成专家审查,2007年版地标近期即将升级。新标规定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经营主体、服务场所、租赁车辆、信息化管理、网络化经营、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评价等内容。GPS系统将不再是租赁汽车的选配,而是标配,交强险也将被纳入车辆的基本租金。
新标中,原本的计算机设备等内容被细化为信息化管理,一些曾经的倡议变成了必须。比如,2007年版的规范中写道“租赁车辆宜配置使用GPS系统或行车记录仪等终端设备和通讯设施”,新规则明确租赁车辆应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卫星定位装置应具备车辆实时定位和数据存储、上传、断电续传等基本功能,并与车属企业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信息联通。新标还明确了租赁车辆应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专家组则提出“宜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其他险种”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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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义了基本租金由车辆使用费、折旧费、维修费和机动车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费构成;附加收费指承租人自愿选择增加保险险种、异地租换车、使用导航仪等附加服务,需要另行增加的收费;追加收费是指承租人已经超租期、超里程用车,需额外追加的收费。
依据新标,租赁企业要按租赁车辆总数0.5%的比例配备救援工作车,不足200辆的配备1辆救援车,每辆救援车配备两名以上救援服务人员,救援服务电话须24小时有人值守。一旦发生事故,当事发地点在本市五环以内或单程20公里以内的,救援应在两小时以内到达;超过此范围,租赁企业应向承租人预告到达时间,或者采取其他便捷的救助措施。
市交通委表示,将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尽快完成标准报批工作。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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