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个人信息受保护 未经许可不得发送商业信息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11日讯(记者张云柯)2013年,成都市工商局12315消费维权热线受理网购服务申诉1080件,申诉较多的问题是宣传与实物差距大、不按时寄送、泄露个人信息以及不履行售后服务等。成都市消协秘书长庄卫兵表示,近年来,消协受理的网购投诉呈持续增加趋势,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除增设“七天无理由退货”新规外,还明确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义务,要求经营者要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从而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
案例:去年11月,消费者王某向消协投诉,自从她在网站上进行一次团购后,一直有各种广告和活动的电话、短信或邮箱频繁搔扰她,她怀疑是这家网站泄露和利用了她向网站提供的个人信息所致。她向该网站提出质疑时,却被告知网站没有这样的行为。由于没有证据,无法投诉,王某只能换了手机号码以避免骚扰,这给她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法条: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是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极为关心的问题”,庄卫兵表示,“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这是新法修订的一大亮点,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他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也面临着取证和索赔的困难,实践中还需结合各领域情况,进一步强化相关规定。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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