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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增至“退一赔三”

四川新闻网 2014-03-12 19:19:17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12日讯(记者张云柯)日前,成都市消协发布《成都市消费者协会2013年投诉分析》显示,2013年成都各级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066件,解决996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90多万元。其中,属于加倍赔偿的投诉138件,主要涉及欺诈消费,加倍赔偿金额192718元。

  据成都市消协秘书长庄卫兵介绍,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法》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从原先的“退一赔一”增加到“退一赔三”。

  案例:消费者黎某在某电视台购物广告中看到,上海市某网络公司宣传的具有瑞士进口机芯、天然钻石、鳄鱼表带的某品牌手表套表(每套5块手表),非常心动。4月29日黎某与该网络公司联系并定购了两套金钻手表,拆箱后发现表带皮质并非鳄鱼皮质;而箱内并未发现购物发票。5月5日黎某来到某品牌钟表店咨询,店中技术人员告知该套表不是瑞士进口机芯。投诉到消协,经查看该商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后,未发现厂名、厂址、规格、型号等标识,属“三无产品”。经调解,退回消费者黎某货款2万余元,并做加倍赔偿。

  法条:新《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51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地沟油、苏丹红……近年来,少数经营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造成严重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后果。庄卫兵表示,新《消法》加重了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三个重要调整。

  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使不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惩戒的问题;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以造成消费者死亡为例,所受损失可能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惩罚性赔偿时要将所有损失合计后再乘以“2”。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

  庄卫兵告诉记者,新《消法》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按照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数额适用于3月15日(包括3月15日)之后发生的消费纠纷。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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