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欺诈行为惩罚将“退一赔三”
东方网
2014-03-13 14:34:20
东方网记者周晏珵3月13日报道:《新消法》将于今年3月15日施行,其中55条将原来法规中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退一赔一”改为了“退一赔三”,在今日的渠成热线节目中,广海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吴宇宏对此进行了分析。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吴宇宏认为,应该关注到这条法规中的三层意思,首先,老消法中的“退一赔一”,在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后,将惩罚性的标准提高到3倍。其次,《新消法》规定了兜底保底的数字,在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情况下,之前是按退一赔一,现在如果涉及消费金额比较小,不足500按500元算。此外,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高于此标准,按照另有规定处理,比如食品安全法中有“退一赔十”相关规定,则按食品安全法执行。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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