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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小区车位按小时收费 业主爱车“无家可归”

华西都市报 2014-03-18 06:25:13

  新世纪小区停车位。

  近日,南充市新世纪住户唐先生,打入本报热线96111称,小区内的地下停车位,开发商不出售停车位,要按小时收费不包月,无奈,所有业主,只能将车子停到对面的小区内。

  昨日,记者从新世纪小区所属的物管公司了解到,该小区停车场的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并归他们管理。

  住户:小区停车位收费高停车难

  家住新世纪小区的张先生反映:“我们小区内,业主停车不能包月,也不能购买车库,只能到附近的小区去停车。”

  张先生说,之前业主停车,按月支付费用,现在停车却要按小时收费。“现在物管公司走了,开发商也不让我们按月停车了,更不能购买车库。如果将车停在车库,按小时算的话,一个月光停车费都差不多1000元。”

  新世纪小区业主委员会唐富甲介绍,开发商这样的行为导致很多业主都不能将车停到自己小区,无奈只能就近停在周边。

  物管公司:没有管理权属于开发商

  昨日,记者了解到,该地下停车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新世纪商都所有,一部分为新世纪小区所有。外来的车辆都可以进入,停在不同的区域收费也不同。

  新世纪小区所属的物管公司成都津瑞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11月,该物管公司正式入住新世纪小区,负责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入住该小区时,之前的物管公司并没有将车库的管理权交接给我们,现在还是之前的物管公司进行管理。”该负责人介绍,对于小区业主们反映的情况,他们也无能为力。

  据了解,该小区的停车所有权全部归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小区内的100多个停车位全部用于商用,小区业主停车按照外来车辆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收费标准为15分钟-2小时以内按6元/次计费,超过两小时按1元/小时计算,24小时内不超过18元。

  随后,记者来到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解,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不在,不清楚情况。律师: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邓显峰律师介绍,在法律上开发商“只租不卖”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对“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小区车位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给本小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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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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