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施耐德”傍名牌 一审判赔25万元
温州网讯 傍名牌“傍”出一场官司。乐清市法院日前透露,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乐清市艳豪电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一审有果。
施耐德电气公司成立于1838年的法国,是世界知名的电气产品设计、制造企业。1995年7月10日,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设立全资子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施耐德”、“施耐德电气”等商标,又投资设立上海施耐德配电电器有限公司、施耐德(苏州)变压器有限公司等多家含“施耐德”字号的电器企业。
2012年2月21日,乐清人戴某在山东青岛成立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简称青岛施耐德公司),经营批发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电子器件等,并于当年3月30日在乐清成立青岛施耐德公司乐清分公司,生产相关电气产品。
当年8月27日,乐清市工商部门对青岛施耐德公司乐清分公司进行检查时,查获大量在产品上或包装盒、使用说明书上标注“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的电气产品。此后,工商部门对该分公司在生产的产品上仅标注“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名称对外销售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去年4月15日,乐清工商部门在检查乐清市艳豪电气有限公司(简称艳豪公司)时,查获6000只在产品说明书、内盒上标注“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名称的断路器产品。艳豪公司表示该批产品系青岛施耐德公司、青岛施耐德公司乐清分公司委托生产。后工商部门责令艳豪公司暂停销售此类产品。
去年9月,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向乐清市法院起诉青岛施耐德公司、青岛施耐德公司乐清分公司、艳豪公司不正当竞争。
乐清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青岛施耐德公司等三家企业损害了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青岛施耐德公司、青岛施耐德公司乐清分公司、艳豪公司停止使用包含“施耐德”文字的企业名称;青岛施耐德公司、青岛施耐德公司乐清分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施耐德”文字;青岛施耐德公司、青岛施耐德公司乐清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损失25万元,艳豪公司对其中的1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家企业在温州市级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侵权对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影响。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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