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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资金冻结无法偿付1400万元 银行出手解困

温州网 2014-03-18 17:50:40

  温州网3月18日讯(通讯员 芮宣)判决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日届满后,履行方不仅需要面对胜诉方申请的法院强制执行,还需要支付每日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近日,被告杭州上城区某建设集团很“捉急”,因为自动履行期即将届满,公司的1600万元的银行存款却仍被冻结,无法履行债务,逾期又要面临每日4300余元高额利息。3月17日,瑞安法院应建设集团申请,急当事人所急,当天赶赴杭州及时解冻并划拨案款,使案件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

  2009年,建设集团因承建瑞安市东山某村现代化新农村试点工程(以下简称:东山某农村项目)。因施工需要,8月份,建设集团与瑞安飞云街道某混凝土制品公司订立《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书》,双方约定,混凝土制品公司向建设集团供应混凝土,建设集团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80%货款,余款则在工程结顶后一个月内支付;逾期支付承担每日万分之三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混凝土制品公司按照约定持续向建设集团施工工地供应混凝土,但截止合同约定的2013年1月15日,建设集团未按支付货款,累计拖欠14492448.97元。2013年10月,混凝土制品公司向瑞安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建设集团的买卖合同,并支付货款与违约金。同时,为了保障自己权益,混凝土制品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对建设集团位于杭州的建设银行账户中的1600万元进行冻结。

  案件经过两次开庭,瑞安法院认为建设集团拖欠大量应付款项,存在违约行为,判决支持混凝土制品公司诉讼请求。2014年3月6日,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生效日至3月17日为自动履行期,逾期混凝土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建设集团则要支付货款与违约金外,以及每日万分之三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根据14492448.97元计算,为每日4347.73元。

  面对即将届满的自动履行期,建设集团很着急,需要支付的货款与违约金数额非常庞大,除了银行账户中被冻结的1600万元,没有多余的流动资金一次性支付案款,为了避免多余债务的产生,保证不上银行贷款的信用黑名单,建设集团向瑞安法院提交了请求法院划拨案款的申请。

  3月17日是自动履行期的最后一日,瑞安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为了保障诉讼双方的利益,经办法官当天赶赴杭州建设银行,对建设集团1600万元的存款进行解冻并划拨。

  3月18日,记者从瑞安法院经办法官处了解到,划拨的案款已经于17日晚上到账,纠纷双方也表示终于放心了,并对瑞安法院高效的工作作风肯定赞赏。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张湉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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