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法制日报
2014-03-26 1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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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在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的纳税、罚款以及其他公法上财产关系诉讼;告诫、警告等行政决定;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三万元的标准可由司法院根据情况调整,调整范围在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简易程序可以口头起诉、独任法官审理、书面审理、简化判决书、除经上级法院许可外不允许上诉。
德国行政法院法没有专门规定简易程序。为了解决案件过多、诉讼周期过长的问题,1993年修法引入了独任审理,规定行政案件案情简单或者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由法院独任审理。行政法院法还有两种程序简化规定,一是对案情特别简单、清楚,当事人诉求明显不成立的案件,可由一名法官进行处理,且只需听取当事人意见,而不必开庭审理就可以作出驳回当事人诉求的裁决。二是如果超过20个诉讼都是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法院可进行标准诉讼,先审理其中一个或者数个诉讼,同时中止其他诉讼。标准案件的判决结果原则上适用于其他相同案件。
陈丽平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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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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