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男子带14岁“老婆”来派出所 要给儿子上户口
是否构成强奸罪值得商榷
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律师协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詹海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但本案小陈与小郭通过网络认识、恋爱并自愿生活在一起,由始至终很难看出小郭有奸淫小陈的故意,因此是否构成强奸罪还值得商榷。
当然,小陈与小郭虽然自愿生活在一起,并且相互间均愿意承担夫妻间的义务,但因小陈未满20周岁,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所以他们还不能登记结婚,目前不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对于他们共同的孩子,小陈与小郭有抚养义务,应当履行父母的责任。
我们的性启蒙教育严重滞后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脑科中心副主任,睡眠中心主任,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何金彩
小陈和小郭之所以走到现在这一步,稍加分析,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现在的孩子跟以前的不同。他们身体发育明显提前了,十几岁的孩子已经有了性功能、性意识、性欲,生殖器官发育完备,已经具备生育能力。然而,他们的心智相对不成熟,一些孩子在校园内没有得到足够认可,进入社会后结识了异性,假如异性对其比较关爱,此时很可能对异性产生一定程度的迷恋。
其次,这与我们的性启蒙教育严重滞后有关。孩子不知道发生性行为后会产生什么后果,对此没有清晰认识。现如今媒体十分发达,孩子可以通过许多渠道获取与性相关的图片、信息等,这又让他们对性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在教育方面,我们还缺少对孩子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家长在教育孩子时,往往忽视了对他们的底线教育,例如应该教导他们,在与异性相处时,哪些底线是触碰不得的。
此外,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重要原因。这起事件中,小郭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与未满14周岁的小陈发生性行为是违法的。当然,一些农村的风俗习惯也可能对他们产生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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