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人钱财只为疏通关节? 五马土地所所长获刑十年
温州网讯 收受他人送来的美金、欧元、人民币,帮忙“打招呼”办事,却认为现在社会风气就是如此。昨日,原市国土资源局鹿城分局五马土地所所长潘某被鹿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11.58889万元,上缴国库。来自鹿城区区直机关的70余名干部旁听了此案。
今年51岁的潘某是龙湾人,大专文化。2008年至2012年期间,潘某担任市国土资源局鹿城七都土地所所长一职,负责土地调查审核等事宜。经审理查明,2010年年初至2010年下半年,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接受瞿A某、黄某、瞿B某、余某、徐某、黄某的请托,为叶某、傅某、胡某、王某、黄某等人在七都当地房屋移位拆建土地手续、房屋土地调剂手续审批等方面给予关照,使上述土地手续顺利通过审批,共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1.58889万元。案发后,潘某家属代为退出11.58889万元。
2010年下半年,潘某收到黄某的好处费欧元2000元(折合人民币16020.8元),为黄某儿子在房屋土地调剂手续审批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公诉机关指控这一犯罪事实时,潘某数次沉默,而后解释说,自己和黄某之间存在的是人情往来,黄某儿子结婚的时候,潘某曾送了5000元作为结婚的礼金。因黄某常年居住在国外,这2000欧元是“拜年”的意思,其顺便提出给其儿子房屋土地审批的时候“关照”一下。
法庭现场,潘某称,请他“帮忙”的朋友,是希望他用职权形成的人脉关系向行政执法局、规划局、土地审批部门“疏通”一下,以便让房屋土地手续审批尽快顺利通过。送给他的那些钱,实际上一分也没有进入他的口袋,而他都是按照程序办事的。
法院认为,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计11.5888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而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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