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峡谷失踪 家人状告6驴友要求赔偿115万元
核心提示:小温父母委托律师向苍南法院递交诉状,对最后离开小温的徐某、领队吴某等同行的6名驴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6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5.9865万元。
温州网讯 大家可能还记得,去年6月份,14岁少年小温在苍南莒溪大峡谷神秘失踪,令全城为之牵挂。
我省史上规模最大的户外救援行动由此展开,当地警方更是“破天荒”地抽干了峡谷内梅花潭的潭水进行搜寻……
最终,在小温失踪126天后,他的遗骸在一块石头夹缝中被发现。
尸体是找到了,但小温死因成谜,引发坊间猜疑不断。
苍南县公安局经过长时间调查后,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今年1月23日,向小温家人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今天上午,小温父母委托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温正搭律师向苍南法院递交诉状,对最后离开小温的徐某、领队吴某等同行的6名驴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6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5.9865万元。
对于这起可能即将到来的官司,这6名驴友又会怎么看待?记者也分别进行了采访。
【最新进展】小温家人诉同行驴友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小温的父母仍想“讨个公道”,他们向本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正搭求助,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连带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温正搭认为,在此案中,与小温及其母亲同行的另外6名驴友,均存在过错和不当之处。
首先,莒溪大峡谷还未开发,基本属于原始状态,其危险性不言而喻。领队吴某作为此次户外探险活动的发起人与组织者,自身对大溪谷不了解,经验不足,事先未制订探险路线,未履行提醒安全注意义务,对其中的危险性严重估计不足,在活动中,吴某领导组织不力,导致活动团队分散,存在重大过失,尤其小温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对危险的预知能力和判断能力较弱,安全警示义务对他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一行8名队友参加探险活动,事实上相互之间已形成了一个小团队。法律意义上,团队队友之间在户外活动中均有监管和发生危险时相互救助的义务,特别是7个人同意接纳未成年的小温参加本次户外探险,除了团队之间的监管和相互救助义务外,对未成年人又形成了临时监护的责任。但是,这次团队成员却各自分散路线,完全未顾及小温作为一个未成年,仅和一名队员徒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最后与小温在一起的徐某独自离开,致小温留在深山野岭中,这种恐惧心理常人无法承担,何况是未成年的小温,这种行为导致了小温的失踪和死亡,违反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临时监护义务。
此外,该团队队友未履行救助义务。队员出现险情后,成员有相互救助的义务,队员间互相妥善照顾未成年人的小温是先行行为下的一种义务,尤其是领队,“驴友”团体虽然是一个比较松散的团队,不管队员有无明示或者默示,团队的发起者和队员就是临时监护者,因为这是起码的社会规则,负责者应该为自己的错误决定承担责任,但是在小温遭遇险情后,领队和其他队员却以第二天上班为由未协助救援人员,给救援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领队和其他队员的这种行为是相当不负责任的。
【被告感想】难过、影响大、落心病 小温妈妈也应列为被告
对于小温父母的诉讼,同行的6名驴友作为被告又会作何感想?记者分别进行了采访。
徐某某说:“小温这事就好比几个人结伴去逛商场,其中一个人出了意外,你说同行的人都有罪,有道理吗?这事要真要打官司,应该告7个人,小温的妈妈也算一个,因为她才是法定监护人。”
陆某(女)说:“那时候大家一起出去的,发生了这种事,我一直很难过,我也不想谈什么责任,就由法院来判吧!”
姜某说:“法律上的事我也不太懂,现在我在外地出差正忙着,这事就等到时候再说吧!”
最后与小温分开的驴友徐某,在此次事件中最具争议,饱受指责。徐某说:“现在还有什么好说的?没什么好说的。”
领队吴某说:“我知道早晚会有那么一天。他是AA制的义务组织,并没有以此盈利。就目前的情况,只能走一步看一步。其实,小温出事对他影响挺大,尤其是心理上,小温失踪至今,他就再也没去户外探险,更别提组织,顶多就带着儿子爬一下大罗山。”
李某说:“其实我们也是受害者,穿越莒溪大峡谷那天,我与其他队员互不相识,见到小温时,我就提出反对,我说,这里山路很难走,小孩子不能去。可他们不以为然,结果出了事又来追究我们的责任,真觉得挺冤。因为小温这事,我也搞怕了,前阵子去乐清一条户外路线,我见同行的有一个小孩,我当即就打道回府了。”
延伸阅读 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
2006年7月7日,广西南宁青年梁某召集网友报名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溯溪探险活动。次日上午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骆某被山洪卷走后死亡。
之后,骆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
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被告共赔偿4.8万余元。有评论认为,如此判决影响深远,被称为“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
梁某等12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院。2007年3月13日,二审几乎是颠覆性地推翻了一审法院认定的“驴头”及驴友对受害人死亡应承担过错责任的认定。责令“驴头”梁某补偿3000元,其余每名“驴友”各2000元,共计25000元。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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