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一干部浴足时意图性侵7岁幼女 被判刑五年

四川新闻网达州3月27日讯(记者邓成满摄影报道)2013年5月25日凌晨,原渠县档案局干部易晓刚饮酒后,到渠江镇一足浴店洗脚时,向店内服务人员多次提出性服务要求未果后,易晓刚来到红红(化名,7岁)睡觉的房间内,意欲对其实施强奸,被店内服务员发现。2013年秋,因犯强奸罪(未遂),易晓刚被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易晓刚不服并提起上诉。昨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达州市中级法院人民法院获悉,达州市中级法院已对其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干部洗脚时性欲侵幼女,被判刑五年
张蓉(化名)是一位单亲妈妈,独自一人带着7岁的女儿红红。事发时,张蓉在渠县城里一家足浴店上班。
2013年5月25日晚,张蓉吃过晚饭,带着红红去足浴店上班,晚上10点过,红红被张蓉安排在一间无客人的房间里睡觉。26日凌晨1时许,红红睡觉的房间里传出吵闹和打斗声。
“我送走客人之后,进入红红旁边那间屋子准备休息。突然,我听到孩子在隔壁尖叫一声,就出门去察看。”当天第一个发现红红遭遇的阿华(化名)说,我推开红红睡觉的房门,一个赤身裸体的矮胖男子,坐在红红睡觉的床边,忙着穿衣裤,而红红则躺在床上,身上衣物凌乱不整,见状,阿华破口大骂:“你不是人。”闻讯赶来的张蓉,随即报了警。警方查明,滋事男子易晓刚,现年38岁,系渠县档案局办公室主任。
案发后,易晓刚被警方带走。去年秋,渠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犯强奸犯罪(未遂),易晓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下来后,易晓刚不服并提起上诉,日前,达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母亲落泪,悔不该带着孩子上班
事发后,张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没人陪她,只好带到这里来。这就是一个单身妈妈的难处。”一说起女儿的遭遇,张蓉就数度流泪,反复说不应该带女儿到足浴店去。
张蓉说,事发时,红红才上小学二年级,当天她和女儿吃过晚饭后,就顺便将带到足浴店。晚上十点过,“红红说她困了,我就将她安排在楼上第一间空屋子睡觉,我给客人洗脚,和红红只隔着两个小房子。”
“女儿只有7岁,小小个年纪遭受这样的事情,真是太让人痛心了。”张蓉表示,她不会再去足浴店上班。
昨日,张蓉亲属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张蓉早已离开事发的足浴店,母女二人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状态,对二审判决表示尊重。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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