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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企购买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须存两年

京华时报 2014-03-29 13:26:39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乾)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审议《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修改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作说明时表示,包括建议餐饮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购买动物产品,应保存检疫证明或可追溯信息凭据,并且至少保存两年。

  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有关检疫信息可追溯机制的内容:屠宰加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如实记录动物来源、动物产品流向、检疫证明编号等可追溯信息,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动物产品销售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动物产品可追溯信息凭据。餐饮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购买动物产品,应保存检疫证明或可追溯信息凭据,且至少保存两年。

  在动物防疫体系、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也提出建议,其中,建议建立宠物疫病调查制度。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宠物疫病情况进行调查,对宠物疫病进行监测,采取相应的疫病防治措施。

  法制委员会认为,需无害化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收集,是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为确保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及动物散养户产生的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及时实现无害化处理,法制委员会建议,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应当设置小型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会同科技、环保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无害化处理先进技术、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成果示范推广。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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