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征优惠扩大
北京晚报
2014-04-09 15:33:57
本报讯(记者赵莹莹)昨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征优惠,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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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两部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比较复杂,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也比较大,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将优惠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并将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延长至四年,体现了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J201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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