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称依赖口供易生逼供 应提高反腐案追诉质量
中新网4月14日电最新一期《学习时报》刊发了署名丰旭泽的文章《强化法律监督以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文章称,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过分依赖往往容易滋生刑讯逼供问题,应提高腐败犯罪案件追诉质量。
文章指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从严治党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明确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有力惩治腐败。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侦查腐败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应该通过强化法律监督,为党中央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章称,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和入口,因此,立案是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前提。如果没有立案,即使存在严重的腐败犯罪行为,腐败分子也会因为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的视野而无法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有案不立的现象。尤其是某些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为了谋取私利,甚至故意将举报线索或者初查材料泄露出去,从而导致无法立案的恶果。为了防止腐败分子逃脱应有的刑事制裁,我国检察机关亟待加强立案监督,以便尽可能地将腐败犯罪分子纳入到检察机关的刑事追诉之中。
文章指出,侦查是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基础。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收集足够的证据或者查明腐败犯罪事实,就会影响到对腐败犯罪行为的起诉和审判。尽管随着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自侦部门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而这种落后的侦查模式不仅难以适应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变革的发展需要,而且给起诉部门的刑事指控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这是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过分依赖往往容易滋生刑讯逼供问题。而在屈打成招的情况下,这种侦查模式不仅容易产生冤假错案,而且会对腐败犯罪案件的追诉质量造成致命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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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还指出,起诉是衔接侦查和审判的桥梁。起诉部门通过审查案件,可以发现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从而加以适当的补救。在审查起诉之后,检察机关凭借其自由裁量权将符合起诉条件的腐败犯罪案件及时交付法庭审判,而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腐败犯罪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起诉适用的案件越多越好。尤其是在党中央强调坚决有力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情况下,不起诉在腐败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应该有所节制。
文章建议,无论是从经济学而言还是从刑法学而言,提升腐败成本都是遏制腐败行为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腐败行为是腐败分子理性选择的结果。也就是说,当腐败收益远远超过腐败成本时,潜在的腐败分子铤而走险的概率就会非常高。这意味着,要想遏制腐败行为,必须通过严厉惩治腐败使腐败成本超过腐败收益。就刑法学来说,严厉惩治腐败行为,既可以起到剥夺腐败犯罪分子再犯的特殊预防作用,也可以起到震慑潜在腐败分子的一般预防功效。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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