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血寄到香港查胎儿性别 男子为黑中介采血遭批捕

2014年04月17日 07:25:42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不少想得知胎儿性别的待产家庭花数千元采集10毫升静脉血冷藏空运到深圳,辗转运至香港,获得香港医疗结构的胎儿性别检测结果

  温州网讯 日前,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批捕一起利用香港医疗机构检测孕妇血液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案件。据悉,该案在浙江省尚属首例批捕案件。温州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黑B超”,不少想得知胎儿性别的待产家庭于是愿意花数千元,采集10毫升静脉血冷藏空运到深圳,辗转运至香港,获得香港医疗结构的胎儿性别检测结果,这就是所谓的“寄血验子”灰色产业链。此前,有重男轻女的家庭通过该方式来得知胎儿性别,而今年1月份我省“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后,许多已经有了一个孩子的父母抱着“儿女双全”的希望,也催热了这条灰色产业链。

  一通神秘来电:为孕妇采血拿提成

  35岁的陈某是温州人,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埭头村注册有一家私人诊所。

  去年3月,一位自称来自香港的施小姐联系陈某,称自己在温州地区有很多客户(孕妇)需要做血液DNA检测来鉴定胎儿性别,希望陈某能够为孕妇采血,并将血液托运至深圳银湖客运站,每一位他可以抽取800元的提成。

  “只需要给这些孕妇采血,然后把血样寄去深圳就可以了吗?”当得到肯定的回答之后,陈某心想这个生意投入小,收益高,随即答应了。

  之后,这位神秘的施小姐就会时不时将需要抽血的孕妇的联系方式通过微信或电话等方式发送给陈某,然后再通过快递邮寄给他用于抽取血样的采血针管和装血试管。

  明确信息后,陈某就会上门为孕妇采血,并以怀孕7周收7300元-7500元、怀孕8周5800元-6000元的标准当面帮忙收取鉴定费。陈某的“上门服务”范围包括瑞安塘下、汀田、莘塍、东山、安阳以及苍南龙港、平阳鳌江、乐清柳市等地。

  在抽血完成的当天上午,陈某就会将血样拿到客运站通过客车托运至深圳。施小姐在接收到血样后,便会派人携带血样入境香港进行检测化验,大约三四天后胎儿性别鉴定结果就会发送给对应的孕妇。

  2份采血委托:发动妻子朋友下海

  2013年5月时,陈某又收到了另一位来自香港的钟小姐的同样委托。对方承诺,每完成一位孕妇的胎儿性别鉴定,可以给他500元的提成。

  两份委托在手,陈某对于为孕妇采血的“外快”更是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但是,随着委托不断增加,陈某自己一个人无法应付上门采血的工作量。于是他想出了一个应对的方法,决定发动身边的亲友共同参与。随后,他发动并没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资格证的妻子周某及同学章某,让两人独立为孕妇进行上门采血。

  据统计,截至今年2月底,陈某被瑞安市公安局抓获时,陈某、周某、章某三人已为近三百名孕妇进行了采血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其中不乏有部分孕妇因“鉴定结果为女孩”而去他处人工终止妊娠。

  3人行为触法: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通过非法采集孕妇血样,转交由境外医疗机构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目前,陈某已被批捕,其妻周某和同学章某被取保候审。

  根据2013年1月15日《温州市公检法刑事执法工作联系会议纪要》中“三、关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构罪标准问题: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达3人次以上且导致1人次以上引产,或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达到5人次以上的,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故以非法行医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犯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记者了解,类似“施小姐”和“钟小姐”这样的中介,在收到血样后会送往香港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化验,两天后根据血液中X、Y的染色体分布得出鉴定结果,随后将化验报告送到孕妇手中;也有孕妇会亲自前往深圳类似黑中介,在指定诊所抽完血后离开。这两种方式都涉及在大陆境内完成采血环节,故均涉嫌违法。也有孕妇持港澳通行证进入香港境内,借由相关诊所进行母血DNA胎儿性别鉴定,以此规避大陆相关法律,但有关专家称,在未能确定医疗环境是否合格的情况下进行抽血,孕妇可能因操作不规范或卫生不合格等情况引起感染,影响胎儿和自身的健康。

  >>>相关链接专家:“寄血验子”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亟需规范

  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宋儒亮认为,验血对胎儿性别进行判断属于医疗行为、专业判断,给孕妇采血的“黑中介”应以非法行医论处。

  除了真假难辨、维权无门之外,血样运输过程中也存在很大隐患。根据1998年施行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携带、邮寄、运输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国(境)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收集、买卖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将没收其所持有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外,宋儒亮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黑中介”可能涉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和妨碍国际卫生检疫罪,也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医疗机构连病人都没见到就进行检验,这是违背职业道德,要负担法律责任的。”宋儒亮说,“如果境外医疗机构检验错误,‘误杀’胎儿,孕妇又是明知违法要去做的,自己也要承担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而境外医疗机构、‘黑中介’、孕妇三方都有责任,属于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赔偿几乎是不可能的。”据新华社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见习记者 金磊 通讯员 芮宣 |编辑: 叶双莲|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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