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摩托民族品牌“嘉陵” 状告温州个体户侵权

2014年04月23日 15:30:14来源:温州网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个体工商户在销售产品时,一定要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旦销售了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温州网4月23日讯 (记者 戴玮 通讯员 汤婧婧) 温州永嘉一出售助力车的个体工商户,因为销售了一批印有“嘉陵工业”文字及“嘉陵工业+图形”组合的助力车,被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陵公司)告上了法庭。4月23日上午,温州中院开庭审理了“嘉陵”状告温州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温州网对庭审全程进行了视频直播(看视频回放)。

  嘉陵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摩托车企业之一,旗下嘉陵摩托车是首批“中国名牌产品”,“嘉陵”商标更是中国摩托车行业第一块全国驰名商标,作为民族品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在庭审上,嘉陵公司称,2013年12月,嘉陵公司发现温州一个体工商户袁某未经授权,销售侵害嘉陵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摩托车。嘉陵公司认为,袁某的行为不仅大量挤占了嘉陵公司的市场,同时由于其销售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损害了嘉陵公司商标的品牌价值,给嘉陵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嘉陵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袁某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所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法庭上,袁某辩护律师辩称,袁某所销售的产品不是摩托车,是助力车,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类似,因此未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而且,涉案商标与其销售产品上使用的标识存在差异,且从销售获利金额来看,总共只销售五辆,利润微薄,请求法院驳回嘉陵公司的诉请。

  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调解协议,袁某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嘉陵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害商标权的产品,赔偿嘉陵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4.5万元。

  法官说案:

  嘉陵公司作为国内生产摩托车的知名厂商,其拥有的嘉陵品牌是民族知名品牌。个体工商户在销售产品时,一定要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旦销售了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每年的4月20日至4月26日是知识产权宣传周,法院也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直播,能够提高公众以及国内企业对保护和打造我国民族品牌的意识。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戴玮 汤婧婧 |编辑: 戴玮|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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