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软件著作权赔偿超法定金额
□本报记者马超
□本报通讯员庄敬重宋华俊
记者近日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较为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此案因法院判赔金额超过法定赔偿金额而备受关注。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被告则是江苏昆山长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由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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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系在美国注册成立的法人,其前身为UGS公司。涉案NX系列版软件为西门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三维设计工具软件。被告昆山长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为电子元器件行业的生产企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长腾公司未经许可在公司内的5台电脑中安装了涉案NX软件,其中4台电脑安装有NX4软件,1台电脑安装有NX7.5软件。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费用合计200万元。针对经济损失部分,西门子公司提供了销售代理商与买家所签订的NX4及NX7软件的若干购买合同及相应履行依据,并认可以下事实:NX系列软件的价格依据不同软件包中所包含的不同模块数量,价格会有差异;NX系列软件销售合同中所显示的价格可能包含后期维护服务;NX系列软件在高一版本上市后,原版本价格会下浮,在过渡期后原版本将不再公开销售。
法院审理后判决长腾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此案赔偿额的确定,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由于权利人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所受损害或者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在被侵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均难以确定时,法院一般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但如确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超过法定赔偿额上限的,人民法院可以超过最高限额酌定赔偿数额。
“此案中,由于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定价机制中包含模块选择、后期维护等因素,且软件升级会带来原版本价格的合理浮动,故权利人提供的涉案证据无法作为准确计算原告经济损失的依据。不过,综合现有证据及全案事实,可以证实原告所受实际损害已大幅超过法定赔偿额50万元的上限,故法院对赔偿额确定为80万元。”承办法官说。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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