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亿兆”传销案开审 老板声称消费100返利100
争论焦点
这是虚假宣传还是传销活动?
“我们从未向代理商收取代理费,大部分代理商都是主动通过网站联系我们,我们也没有鼓动会员发展其他会员。另外,我们还禁止虚假消费,一旦发现,我们就终止和加盟商合作。”庭审中,周某为自己的行为辩解,他说,他没有要求会员交入会费,也没有以人头计数,更没有组织会员宣传洗脑。
为什么以这种模式经营公司?柏某则称,是从网上看到学来的。他并不了解公司的盈利模式,只参加过几次营销推广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柏谋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由于牵涉人数多,他们的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规定,公诉人向法庭建议,周、柏二人的量刑应该在有期徒刑5年至6年。
庭审中,周某、柏某的辩护律师均对各自当事人进行了无罪辩护。周某的律师表示,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误区,周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护律师:返利承诺是虚假宣传,但错不至罪
该律师称,收取消费额15%的“推广费用”,承诺100%返利,周某在推销过程中仅仅做了虚假宣传,采取了虚假手段,误导消费者消费,但这是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范畴。“不能100%返利,并不能构成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罪要件”。有错,但错不至罪。
该律师还说,亿兆公司要求一定要实物消费,不能虚假消费,这与传销有本质区别,“周某没有采取虚假消费来骗取钱财”。同时,亿兆公司经营模式的塔形结构,也不能说明是传销,“任何商业模式都会出现推销、营销的塔形结构,难道所有商业模式都是传销?”总之,周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要件。
柏某的律师则称,亿兆公司并没有向会员收取像传销中的所谓“入门费”、“人头费”,该公司规定不得进行虚假消费,不以发展下线为目的,“被告人的收益依靠代理商、加盟商的销售业绩,并不是取决于发展下线多少,或收取高额入门费。他们没有强制性、强迫性,对于加盟商、会员而言,则是平等的、自愿的。”如果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那么,移动公司存多少话费送多少话费的促销活动,岂不是也成传销?
公诉人:这是欺骗,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对此,公诉人反驳,按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方式发展成员数量作为计酬,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人说,对于亿兆公司而言,消费者要获得返利资格,必须消费,这就是底线和条件,核心就在这里。不断发展加盟商,不断发展会员,不同层级获取不同的计酬,这就是直接或间接发展成员数量作为计酬。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公司就是以利益为引诱,以不同的返利为引诱,会员为什么会通过公司花钱消费,就是被“百分百返利”所吸引。“返利是整个环节的关键,不然商家怎么可能加盟,消费者怎么可能成为会员,被告人就是空手套白狼,拆东墙补西墙来维持骗局”。
公诉人还说,被告人对“怎么实现以15%返利100%”没有合理解释,那就只剩下一个合理解释——“这就是欺骗”。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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