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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 专业人士称或存“硬伤”

羊城晚报 2014-04-29 15:31:17

  意见稿部分专业名词表述不准确

  图/邝野

  今日独家

  羊城晚报记者严丽梅

  在国务院今年2月公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后,工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要求转为“宽进严管”。如何保证严管?作为此次改革的配套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拟定并于4月17日挂在国务院法制办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昨天,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陈叔军向羊城晚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六)项和第十五条中的规定存在缺陷,应当修改,否则将达不到制定该条例的初衷和目的。

  企业应分类公示会计信息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企业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内容包括六项,其中前五项信息应当公示,第(六)项信息包括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信息项信息,则由企业来选择是否公示。

  对此,陈叔军认为,第(六)项信息,实际上是企业的关键会计信息,企业公布这些信息,可以让市场中的交易双方互相充分了解,降低交易成本,维护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特别是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国家应当强制其公开信息,防范经营风险。但是,“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这部分关键会计信息由企业来选择是否公示,这极为不妥。”陈叔军说。

  陈叔军建议,企业应该分类公示第(六)项信息,包括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国务院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在金融机构有融资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在内的企业,应该公示第(六)项信息,其他企业则鼓励公示。

  征求意见稿或存“硬伤”

  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后,陈叔军等专业人士还发现,征求意见稿可能存在“致命伤”,而此“致命伤”不除,其结果就是,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的制度将会流于形式,最终达不到条例制定的初衷和目的。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抽查企业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按照工商总局网站资料,截至2014年2月,我国实有企业户数1546.16万户,那么,抽查的频率、比例定在多少,才能既保证企业信息公示质量,又能保证社会公平度?

  “抽查企业会计信息的方法只有一个,就是审计,审计的工作量极大,而且费用还很高,一家上市公司的审计费用高的上百万,一般小公司也要几千块,这些钱谁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不具备委托抽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专业胜任能力,同时还与财政部主管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复,加大企业负担。”陈叔军认为,这些问题不明确,最后就是流于形式。

  陈叔军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第十条(一)至(五)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由财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第十条(六)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同时,在我国已有法定审计制度的基础上,把企业审计信息纳入企业公示信息,为了降低中小企业负担,可以豁免部分中小企业强制公示审计信息。同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提高其民事赔偿责任能力,共同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据了解,陈叔军已将有关对《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部分专业名词

  被指表述不准确

  另外,陈叔军还指出,征求意见稿中对企业公示信息的部分专业名词表述不准确。第十条(六)项内容实际上为企业会计质量信息,表述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比如销售总额并非会计专业名词,和主营业务收入指标重叠,其内涵和外延也没有标准,企业无法准确填报。建议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会计信息进行表述,将这部分内容修改为: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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