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公交上遭陌生男暴打 售票员阻止司机劝架

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作者: 记者 戚祥浩 2014-05-05 07:07:35
核心提示:小金在永嘉坐202公交时,突然遭到邻座一男子暴打。其间,司机上前劝架,结果被售票员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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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衣男子与14岁学生相邻而坐,相安无事。
男子突然飞身脚踹学生。
司机劝架,售票员伸手拉开司机。
乘客纷纷下车。
大娘上前劝说。
男子在穿刚刚踢飞的鞋子。

  温州网讯 昨天,在温州市中心医院,14岁的少年小金(化名)在接受CT复查。对于两天前的遭遇,他仍感到惶恐不安。5月2日,小金在永嘉坐202公交时,突然遭到邻座一男子暴打。其间,司机上前劝架,结果被售票员拉走。

  少年:落座前曾叫男子拿开座位上的袋子

  小金在瓯北一所初中上学,今年14岁。5月2日下午1点多,他乘坐202公交车,准备前往永嘉黄田的住处。

  上车后,小金看到第一排有一个靠窗位置空着,上面有一个袋子。“我就对位置旁边的一名男子说:‘叔叔,请你把袋子拿开,让我坐一下。’”小金说,他之后就坐到了那个空位上。

  监控录像显示,这是一辆满载的公交车,还有不少人站着。小金和旁边的男子端端正正坐着,两人都看着前方。小金说,其间他什么话也没说。

  大概一分钟不到,该名男子转头对后面一名女子不知道说了声什么,然后双臂伸到头顶,手指交叉,活动了下筋骨。紧接着,突然一拳打在小金头上。此时,小金上车坐了还不到一站路。

  小金说,当时整个人蒙了,下意识抱住脑袋。可该男子继续猛挥拳头,甚至整个人跨到了小金身上殴打。小金说自己不停求饶,对方却变本加厉。视频上显示,该男子不断用脚踹小金,甚至连鞋子都踹掉了。

  小金表情痛苦,他张大嘴,露出了牙齿。此时,周围的人纷纷避开。

  乘客:男子动手前曾问自己是否跟少年一起

  整个殴打过程持续了两分钟左右,直至一名老人家上前劝架。男子这才放开小金,但仍用手指着小金离开的方向,像在骂骂咧咧。

  男子停止殴打时,满车的人只剩稀稀落落不到半数乘客。之后,男子继续乘坐公交。

  监控显示,公交车司机曾上去劝架,但随后被售票员拉开。

  丁女士跟小金一起上的车,男子动手前曾回头跟她说话,“他问我,小金是不是跟我一起,我说不是。”丁女士说,之后,对方就开始打小金,她也愣住了,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情。

  “对方嘴里嘟囔着‘打死你’、‘刀啊’什么的,车上也有些人劝说不要打。”丁女士说,当时正好在红绿灯口,车子停下了,一些乘客就纷纷下车,她也下车了。

  随后,丁女士看到,小金也下车了,一名学生在一旁看着他。于是丁女士上前询问小金,电话通知了小金的爸爸,一直等到小金父亲来到现场。“他会不会再来打我?”其间,小金惶恐不安地问丁女士。

  “打得太狠了,我都不敢看视频。”昨天,小金的母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心疼得落泪。

  小金说,他如今头部按下去,还非常疼。小金的父亲说,虽然CT初查显示,孩子并没有明显伤势,但整个事件给孩子蒙上了心理阴影,心理创伤是永久的。

  202公交车隶属于永嘉县公交公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黄先生说,据他了解,有乘客误以为,小金在行窃过程中被发现导致遭遇暴打,因此没有人进一步阻止。黄先生称,他仔细看过前后监控发现,小金上车后,双方眼神在交流时,可能都带了点情绪。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民警称,他们对此案也非常重视,目前打人者尚未找到,不方便透露情况。

  公交负责人:刚开始以为是小偷被打

  昨天,永嘉县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黄先生坦言,对于此事,他们没有第一时间报警,确实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

  黄先生称自己也跟售票员和司机了解过情况。“司机说当时那名男子冲他吼,‘再拉,就拿刀捅死你’,售票员看到该男子口袋中有东西鼓起,出于担心,于是慌忙之下拉开了司机。”不过由于监控没有录下声音,这种说法无法得到更客观的证实。

  记者从该公司管理层了解到,按照公司规定,碰到公交车上乘客打人行凶时,第一要予以劝阻,第二要关好车门,不要让行凶者离开。

  “实际上,要想做到,太难了。”黄先生说,把人关在里面,到时不知会闹成什么样。“我们有一条从永嘉瓯北到乌牛的路线,有一名司机制止小偷行窃,过了几天,小偷拿刀捅了司机。还有一名售票员因为未到站点,不同意乘客提前下车,结果被乘客打伤,凶手依然逍遥法外。长期在一条线路上开车,驾驶员和售票员都担心惹不起。”黄先生说,另一方面,这起事件一开始乘务人员也确实不清楚缘由,驾驶员最早过来说时也以为小偷被打了,后来看了监控才大吃一惊。

  疑问:公交公司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综合部主任吴合布认为,小金与承运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作为乘客在运输过程中被他人殴打致伤,自身无过错,且乘务员在发现小金被打后明显未予以制止,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作为乘客可以从合同角度主张违约责任,承运人未安全将其送达目的地,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对小金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法律人士认为,公交公司的责任不是无限的。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是存在合同关系,且这种关系存在于营运主体(公交公司)与营运客体(乘客)之间。只要公交公司没有因故意或过失(比如司机、售票员不文明或者工作失误等)给乘客造成伤害,就不应该承担责任。而营运客体内部(乘客之间)发生的矛盾及其后果,应由其自身负责,公交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叶双莲|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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