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公共设施冠名,民意不能少
吴学安
近日,经扬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瘦西湖隧道冠名权面向有实力、有爱心、有善意的企业公开慈善拍卖,并将拍卖成交款全部捐赠市慈善总会,用于慈善事业。这是全国首例市政重大工程冠名权进行慈善拍卖。(《扬州日报》5月5日)
自9年前重庆轻轨卖掉第一个站名起,公共设施冠名拍卖,已经成为国内城市的又一经济增长点,同时也伴随着一次又一次的争议。2005年,南京地铁站被称为“鼓楼蒙牛酸酸乳站”和“苏宁电器新街口站”时,南京的媒体和民众就曾提出了尖锐的质疑。随后,各地的公共设施被商业冠名都引发了广泛争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给街道、隧道、地铁等公共设施冠名,城市管理部门多了一笔收入,企业也可借以宣传,本属皆大欢喜。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冠名不能不顾及民意。虽说商业冠名的成功例子不少,但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即便拍卖冠名权是为了公共设施更好地建设或者用于慈善,但这些公共设施命名本身也是公共利益的范畴,它不仅代表一个城市的形象,也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尽管按照扬州方面的解释,拍卖成交款全部捐赠市慈善总会用于慈善事业,但任何一种营销策略都不应忽视当地老百姓的心理感受,尤其是在公共设施的命名上更应慎之又慎。从理论上讲,公共设施属于民众,并不属于建设者和管理者。公共设施冠名的拍卖权也应属于民众,即民众有权决定它冠不冠名,或者如何冠名。
隧道、公交、地铁站名等公共设施虽然不像地名命名那样严格规范,但也应该讲求科学性、实用性,更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一方面,按照国家相关听证制度的要求,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应该召开听证会。因此瘦西湖隧道冠名的事情,应该通过一定渠道听听民众的意见。另一方面,瘦西湖隧道冠名权的拍卖过程、资金的流向都应该向民众透明、详实地公开,接受民众监督。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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