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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工伤难定”成为“落井石”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4-05-08 09:04:24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权益。劳动部门也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伤鉴定程序,维护职工的权利。

  【一女子5月5日爬上瑞安市人民医院正门顶上要轻生,经过1个多小时的劝说,她被消防官兵和民警救下。女子哥哥说,妹妹的丈夫在一鞋厂打工时遭遇意外,成了植物人,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结果工伤鉴定都做不了。面对巨额的医疗费,妹妹说不想活了。——温州都市报昨日A7版报道】

  没有劳动合同,结果工伤鉴定都做不了,女子在无力承担丈夫医疗费的时候,竟然想一死了之,但这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其夫仍然躺在冰冷的病床上等待她的照顾。

  无法凑足的医疗费用确是一个令人头疼的现实。因工伤鉴定无法进行,就意味着病人家属得独自承担住院治病的开销。这让本就遭受飞来横祸的家庭如坠深渊、如临冰窖,虽不能说是落井下石,但对于本就深处绝望边缘的人而言,是否落井下石那又有什么区别呢?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劳动合同”这一用人单位和员工本应签订的协议,竟然成了职工在关键时刻的救命法宝。可惜的是,这根救命稻草有的时候却并不是那么好抓的。

  轻生女子的丈夫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是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可。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月工资。受伤劳动者的家属可采用法律程序进行工伤鉴定,保护自己的利益。

  但这不能从本质上改变员工在用人单位面前表现的弱势地位,因此相关部门更应该加强监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进而保障职工权益。劳动部门也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伤鉴定程序,从而在职工出现工伤情况时,维护职工的权利。 (文/周成洋)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陆向东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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