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水域建筑物未设航标最高罚20万
法制日报
2014-05-08 13:31:36
本报讯记者席锋宇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航道法草案时,马志武委员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一条中对于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灯设施罚款的额度最高提至20万元。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马志武认为这个处罚太轻。他建议修改为: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航标等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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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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