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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场严重超标 鹿城3名企业主被判刑

温州网 2014-05-13 14:02:42

  温州网5月13日讯(记者 戴玮 实习生 陈克力 通讯员 鹿轩)无证个体皮革加工场未经审批进行非法生产,产生污水直接排入戍浦江、瓯江,造成严重污染环境。5月13日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污染环境罪案件,涉案人员3人,一人获刑有期徒刑9个月,两人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企业排污戍浦江、瓯江 排放物铬、镍严重超标

  2014年4月,鹿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4起污染环境罪案件,涉案人员为个体加工场经营者,年龄最大的60岁,年龄最小的34岁,3人文化程度初中,1人小学,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案加工场均设在鹿城区藤桥镇,1家为无证电镀加工场,3家为无证个体皮革加工场;其中1家开设在养猪场旁。这4家加工场均未经环保、工商部门批准而擅自开设进行非法生产、未建设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硫酸镍、氯化镍、硼酸、铬粉、硫化铵、白油等化工原料,对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最终流向戍浦江、瓯江。

  经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3家个体皮革加工场排放废水中均含重金属铬,另外1家电镀加工场排放废水中含重金属镍,排放废水中总铬、总镍含量远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均已严重污染环境。

  铬、镍属于重金属物质,且铬属于有毒物质,如未经处理不仅会造成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受到污染而且由于它们不能被生物降解,鱼类或贝类如果积累重金属而被人类所食,或者被稻谷、小麦等农作物所吸收被人类食用,重金属就会进入人体使人产生重金属中毒,会引发各类疾病,重者就会死亡。

  法官:非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 触犯刑法

  鹿城法院提醒,生产企业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节制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企业或者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不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如果存在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也是刑法严惩的对象。

  第一季度鹿城区查处严重污染环境案件24起

  今年1至4月,鹿城区环保局共查处非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犯罪的案件24起,移交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9人,涉案人员中有一人为鹿城区人大代表。鹿城法院对污染环境罪类案件及时审查,“快审快结”。该院已审结的4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从立案到宣判审理期限均未超过20天。

  鹿城区环保局相关人员表示,通过司法、行政合力治水,涉及重污染的环境投诉大幅下降。 2013年1至7月份该局受理109起环境投诉,今年1至5月份该局仅受理23起环境投诉,下降幅度为70.5%。

  鹿城法院将继续严厉打击阻碍“五水共治”专项活动查处工作的行为,依法追究妨碍公务、蓄意闹事构成犯罪的不法行为,依法惩处“五水共治”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充当环境污染“保护伞”的各类职务类犯罪行为。

  对于实施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分子,特别谨慎适用缓刑、免刑,最大限度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并对于办案过程中所涉的专业技术问题,通知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接受法庭和诉讼参与人的询问,以有效解决此类犯罪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戴玮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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