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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经营场所“失联”列入异常名录

北京晚报 2014-05-14 14:48:54

  登记的经营场所“查无此人”,今后遇到这种情况,该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由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昨起向社会征意见。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3种情况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载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允许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但是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企业就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记者杨滨)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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