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温父母告驴友索赔115万案开庭 庭上激辩三焦点

2014年05月15日 14:04:37来源:温州网–温州晚报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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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小温父母状告六名同行驴友索赔经济损失115万余元一案,在苍南法院开庭审理。

  11个月前,14岁的少年小温在苍南莒溪大峡谷神秘失踪后,其父母的生活也跌至“峡谷”,时至今日,他们仍未从悲伤中走出……

  日前,小温父母向本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正搭请求法律援助,委托其代理此案。温正搭决定免费为小温父母打官司,今年3月27日,他向苍南法院递交诉状,对最后离开小温的徐某、领队吴某等同行的6名驴友提起诉讼(本报3月27日曾作报道)。

  上午9时10分许,庭审还未开始,小温父母和6名被告已到了审判庭,面对而坐。小温母亲低着头,不时用手扶额并抹泪。

  与小温失踪前在一起的徐某没有来,他的辩护律师代为他出庭应诉,发起人吴某也请了辩护律师,其余人均是自己辩护。

  当律师宣读起诉状时,听着起诉状中儿子的名字,小温母亲的眼泪又止不住流下来。

  在随后的一个多小时内,记者一一记录庭上焦点,呈现给读者。

  焦点一 6个被告有没有临时监护责任?

  【原告】各被告与小温存在委托监护关系

  本案中第一监护人是小温的母亲,但在第一次从水库分离时,小温母亲将小温委托给徐某和走水路的另外三个被告后,各被告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委托监护关系正式成立。之后小温和母亲不能会合,因此临时监护人有义务履行对被监护人小温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保障义务,临时监护人应承担起保护被监护人人身安全的充分注意义务。

  【被告】我们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我们不是监护人,依法不承担监护责任。这一次参加苍南莒溪大峡谷徒步活动,是AA制户外活动。而安全保障义务是针对商业活动或专业户外活动设立的,且小温的母亲作为监护人也在场,因此我们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焦点二 团队相互救助有没有履行好?

  【原告】被告没有履行团队之间相互救助义务

  当事人进行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各当事人有相互救助的义务。当天参加活动的8个人员会齐以后,一同参加野外探险,事实上也形成了一个团体,团体队员知道当中有一位男孩,除了有临时监护义务外,还有团队队员在危机中相互救助的义务。

  徐某作为最后和小温在一起的人,最错的不应该在凌晨5点抛下小温独自离开。此外,6个被告未尽团队队员之间的相互救助义务。当小温和徐某当晚未走出原始大峡谷,明确为迷失,报警后,各被告未在第一时间返回救助小温,反而当晚就坐车回温州,没有履行团队之间必要的相互救助和协作的宗旨,过错明显。如果各被告得知小温迷失而在第一时间返回救助,可能本案不致发生悲痛的后果。

  【被告】我们一直在帮忙寻找小温

  走水路的五人上岸后,同行驴友因为队伍中小温的关系,以致原本的穿越速度受到限制,并致使大家迷路与分散,这才最终导致队伍一分为二。在迷路后,大家也在积极寻找掉队的队员。事后,当得知小温失踪后,我们已经用不同的方式来帮助小温家属共同寻找。

  焦点三 被告有没有过错?

  【原告】 6名被告存在不同程度过错

  本次户外探险活动中,小温的参加事先征得了发起人吴某和徐某的认可,同行的另几位驴友会面后也未提出反对意见。但发起人自身对大溪谷不了解,经验不足,事先未制订探险路线,未履行提醒安全注意义务,对其中的危险性严重估计不足,组织者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而在探险活动中,一行8人先后分为六组,未顾及未成年人而各顾自已行走,最后将未成年人小温一人留在原始大峡谷,失踪后死亡,各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

  【被告】过错方应该在于小温母亲

  在穿越活动开始前,同行驴友主张说听闻未成年的小温也要进入峡谷时,当场表示了反对,大家也把穿越莒溪峡谷的难度与危险向小温母亲进行说明提醒,但未能阻止小温母亲带着小温进峡谷。此外,小温母亲中途还与孩子分开。

  综上,过错方应该在于小温母亲,她作为监护人已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并造成监管不力,本案真正的被告,应该是小温的母亲。

  法庭上,不少被告认为,小温失踪的原因,除了其母亲有主要责任,还有一个原因是徐某留下小温在山谷自寻出路,他们认为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徐某方则认为,他没有过错,吴某未尽到组织者和同行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更大责任。徐某请求法院驳回小温父母对徐某的诉讼请求。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原告律师:

  六个驴友责任大小应有所区分

  关于本案责任的分担问题,原告认为,本案的六个同行驴友并不是同等分担责任,应区分驴友的责任大小:首先,和小温母亲同走陆路的两名驴友陆某、姜某,相对于同小温相伴而行的四名驴友而言,责任相对小一些;其次,在与小温同行的四名驴友中,其余两人(李某、徐某某)需承担的责任相对于活动发起人吴某以及最后与小温在一起的徐某而言也稍微小一些外;最后,与小温失踪前在一起的徐某和发起人吴某都需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律师认为,如果法院认定小温母亲需要承担责任,可直接在赔偿金额中予以划分并扣除。在索赔的115万元赔偿金额中,包括死亡赔偿金757020元、丧葬费20045元、精神抚慰金120000元以及交通误工费262800元。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见习记者 高寒潇 记者 张银燕 通讯员 苍轩 |编辑: 叶双莲|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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