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泰国游浮潜溺亡 家属获赔80万
本报讯(记者林靖)游客在泰国游浮潜中不幸溺水身亡,家属近日将旅行社告上法庭。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旅行社赔偿死者家属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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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死者鲁先生的妻子称,他们夫妇去年赴泰国旅游,在参加旅行社的浮潜项目时,鲁先生不幸溺水身亡。鲁先生家人认为旅行社未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没尽到必要的提示及救助义务,故索赔死亡赔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余万元。但旅行社称,就人身安全方面,旅行社在参团须知、出团安全提示书中均进行了必要提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我和丈夫都不会游泳,但领队称穿上救生衣不会有危险。所以,我们俩就穿着救生衣、戴上浮潜设备下了水。”在庭审中,鲁先生妻子悲愤地称,丈夫就在浮潜过程中溺水身亡了。
此次旅行的领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该领队称,浮潜之前,并未就浮潜危险性和注意事项对团员进行特别告知,只在机场给每个人发了安全须知;对于不会游泳的团员,也没专人陪同。浮潜地点是一个开放的海洋国家公园,不提供救生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对旅游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并采取相应措施。此案旅行社虽就人身安全在参团须知中进行了提示,但为一般提醒。“而浮潜是具有一定危险的项目,不会游泳的人员极可能出现溺水等情形。因此,旅行社应就浮潜的注意事项和危险,对游客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告知。”法院认为,“仅简单地让游客在格式化的出团安全通知单上签字,要求游客穿上救生衣,并不能被认定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旅行社选择没有救生人员、没有完善救助设施的景点,没有在确定游客安全有基本保障的情况下规划旅游项目,且没配备有资质的救生人员,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鲁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游泳技术、浮潜危险性也应有合理认识和注意义务。在不会游泳亦未进行必要培训的前提下,他自愿参与浮潜,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J151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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