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止对美国IDC公司涉嫌价格垄断案调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IDC公司作出相应承诺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加大《反垄断法》执行力度,也是应对国际事务更加成熟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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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5月22日讯记者林火灿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22日证实,鉴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在中国对其实施涉嫌价格垄断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与华为公司就专利许可费和其他条款达成和解协议,同时表示将参照对华为公司的许可条件与我国其他企业进行专利许可谈判,发展改革委已决定中止对美国IDC公司涉嫌价格垄断案的调查。这意味着,针对IDC公司持续近一年的反垄断调查暂时告一段落。
记者了解到,去年5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到举报,反映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我国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收取歧视性高价的专利许可费,限制市场竞争。
根据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于去年6月份启动了对IDC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并获取了IDC公司涉嫌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的证据材料。经调查,IDC公司涉嫌滥用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具体包括对我国企业设定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要求我国企业将所持有的专利向其进行免费反许可、将非标准必要专利和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捆绑许可等。
今年3月,IDC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了中止调查申请,提出了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的具体措施,包括不对我国企业收取歧视性的高价许可费、不将非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捆绑许可、不要求我国企业将专利向其进行免费反许可、不直接寻求通过诉讼方式迫使我国企业接受其不合理的许可条件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考虑到IDC公司提出的承诺措施能够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后果,保证我国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恢复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反垄断法》第45条的规定对IDC公司作出了中止调查的决定,同时将严格监督IDC公司切实履行承诺,如果IDC公司未履行承诺或有其他法定情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恢复调查。
中投顾问高级顾问刘建修认为,《反垄断法》并不是为了实行处罚措施或通过罚款来惩罚违规企业,而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营,促使企业合理、合法运作。因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IDC公司作出相应承诺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
赛迪顾问互联网产业研究中心总经理耿岩表示,IDC公司在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方面的具体措施,将给我国相关企业带来不少利好。通过这起案件,我国企业应该学会研究利用不同国家的专利许可法、垄断法等法律保护自己。
近年来,我国查处了LG等液晶面板企业价格垄断案、上海黄铂金饰品价格垄断案、洋奶粉价格垄断案等一系列利用垄断优势操纵价格的案件。这些反垄断执法既有针对局部市场的垄断,也有针对整体市场的垄断;既有“洋大王”,也有“土大王”,表明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刘建修表示,我国反垄断法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和完整的反垄断体系,国内公平市场竞争的秩序也尚未完全确立。加大《反垄断法》执行力度,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多元利益,也是我国应对国际事务更加成熟的表现。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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