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昨天凌晨4时多,龙湾区状元街道一名六旬老人骑自行车经过耐宝路一积水处时,不幸身亡。据法医初步鉴定,死者为触电身亡。积水中为何带电?事故责任该由谁来负责?
阿婆从积水中被拉出时,已无生命体征
昨天凌晨4时30分许,两名小伙子走出龙湾区耐宝路一家网吧,经过耐宝路通往御史桥菜场转弯口时,发现一潭积水中躺着一名阿婆,一动不动,两人立即报警。
龙湾区公安分局状元派出所民警介绍,当时路口积水已深达脚踝处,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未穿绝缘鞋子蹚水,感觉水中有电流。等民警将阿婆从积水中拉出,经120救护人员确定,已无生命体征。法医初步鉴定,老人为触电身亡。民警随即在积水区域外围拉起警戒线,防止悲剧再次发生。
市民金先生昨天清晨5时多经过事发地。他说,那时候老人还躺在积水中,大半个脸浸在水里,双手拳头紧握,放在胸前。旁边倒着一辆自行车,车头朝御史桥菜场方向。
据悉,阿婆姓邹,1953年出生,状元街道状元社区人。她的家人说,邹阿婆身体一向挺好的,昨天早上4时左右,她从家中骑自行车出去,可能去御史桥菜场,也可能去菜场附近的朋友家帮忙。听说母亲出事,女儿因为悲伤过度被送进了医院。
漏电处电压220V,用电性质为路灯
邹阿婆家属称,警察告诉他们,阿婆身上有触电斑。路边的积水为何有电?电从何来?
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一根南北走向的钢管裸露在外,一端露出红、黄、蓝不同颜色的电线,蓝色电线内能看到铜丝。电线外有类似尼龙袋、麻布等东西缠绕包裹。现场村民说,如果不是水里有电,阿婆怎么会在十几厘米深的积水里死亡?
事发后,温州供电公司指挥中心接到120应急联动电话后,要求龙湾抢修部门前往现场查看。据供电公司介绍,抢修人员在现场检查后,发现确实有触电危险。经过测量发现,漏电处电压220V,用电性质为路灯,当场断开路灯电源后无电压。
据了解,该电缆属于温州市龙湾区公用事业管理处(龙湾区路灯管理处)所有,平日由该单位维护。
龙湾区路灯管理处有关人员介绍,事发路口经过的大型车辆较多,大车碾压道路,导致路面凹陷,覆盖在电缆上方的水泥因此碎裂。而钢管经车辆碾压后容易一头上翘,导致钢管外端的电缆与碎裂的水泥边缘摩擦,电线的塑料管破损。这几天下雨,此处积水深,破损的电线经积水导电,出现漏电现象。
因存在安全隐患,漏电电缆3月底刚维修
今年3月31日,龙湾区路灯管理处曾在事发处发现安全隐患,委托承保业务的下属公司进行维修。该管理处有关人员称,原先,电缆外通常用塑料管隔离保护,但考虑到该路口经常有重型车辆碾压,为加强保护措施,在路口段采用钢管作为外壳,对电缆进行保护,电线下埋深度约50厘米。村民昨天在现场看到的外露电线,是工作人员为方便查明原因,将水泥块搬离,将电线从钢管里拿了出来。
新封水泥为什么一个多月后就开裂?距离事发点不到10米的一家副食品店店主说,这段路一直坑坑洼洼,一到下雨天就很容易积水。耐宝路上有小学,御史桥有菜场,过往居民和车辆非常多。新封的水泥可能还未干,就有行人和车辆在上面通行了。
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道路管理科有关人员介绍,他们于上月刚对耐宝路人行道路面砖块重新铺设,事发点不在维修范围,也没有发现电线外露情况。不过,事发点填埋的综合管线很多,道路经常被开膛破肚。
龙湾区全面排查路灯线缆
对于此次事件,龙湾区路灯管理处人员已向家属道歉,并与家属就赔偿有关事宜达成协议。昨天,路灯管理处发动科室人员及承包日常维护工作的下属公司人员连夜对龙湾区1万多盏路灯进行安全排查。对事发点,他们将派专员进行维修,更换损坏的电缆,重新浇筑水泥。
律师告诉你
电力设施产权归属谁
谁就承担事故责任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胡崇武律师
本案系因触电致人伤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触电解释”)以及《供电营业规则》对于该类案件责任承担者作了界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电力设施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而触电人身损害的赔偿从类型上说应归属于《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所产生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我国对该类侵权责任的归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特点:第一,归责不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第二,归责无须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三,损害事实和加害行为或者物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归责的最终要件;第四,责任的承担完全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但是,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受害者自杀、自伤及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本案致害电力设施属温州市龙湾区公用事业管理处所有,若不存在免责事由,其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其下属公司维护不当,则该下属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