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信贷员串通客户“搭车”贷款 获刑五年半
温州网讯 银行信贷员本应替银行把好关,确保贷款安全,而乐清一信贷员连某却违反规定,与客户串通,帮客户从银行贷款出来后,“搭车”贷款用于自己经营。日前,乐清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连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09年6月,连某在经办浙江城新开关有限公司总额3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明知其法定代表人郑乙系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甲之子,仍由中科机电为担保,发放贷款300万元,然后按事先约定,城新开关将其中100万元贷款给连某使用。2010年、2011年,城新开关分别续贷300万元,均按事先约定将其中100万元给连某使用。2012年贷款到期后,连某至今尚未归还贷款。
2011年1月,连某在经办中科机电总额6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明知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用途及贷款额度与事实不符,还为他联系担保企业,然后发放贷款。按事先约定,中科机电将其中150万元给连某使用,该笔贷款到期后至今尚未归还。
2011年6月,连某在为另一企业办理2笔总额为950万元贷款中,用相同方法“搭车”贷款100万元,到期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由该企业代为偿还。
法院认为,连某利用工作之便,以贷谋私,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造成国家贷款资金的损失,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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