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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官员捡垃圾与市民起冲突 用钳子戳瞎其双眼?

温州网 2014-05-29 14:41:10
木某的家纺店位置
茶山街道花园路,事情发生的地点

  温州网5月28日讯(记者 王建平 实习生 尤聪聪)5月27日11时左右,市民木女士给温州网打来新闻热线,称自己的右眼被茶山街道工作人员项某戳瞎,行凶者至今逍遥法外,并在发给记者的微信中附上了一张自己右眼流血的大头照。那么,事件起因到底是什么?温网记者前往调查。

  木某:我的一句玩笑话,导致他生气戳我的眼睛

  5月27日下午17时左右,记者来到温州眼视光医院住院部,见到了右眼受伤的木某。记者看到,她的右眼乌青,眼周及眼球明显肿起。眼眶处有伤痕,眼球里也布满血丝。

  谈及事发经过,木某显得略微激动。她说,自己在茶山街道的花园路开家纺店的,5月16日14时左右,她和姐姐以及一个朋友在店门口边玩呼啦圈边聊天。此时,街道工作人员项某与其同事滕某正拿着钳子在花园路一带捡垃圾。自己随口说了一句玩笑话:“今天捡的真干净,要是天天这样就好了。”话说完,项某并没有什么反应,仍旧往前走。只是身边同行的滕某略不开心,红着脸跟自己说了几句,自己也说:“你也别生气,我们只是在说笑。”大概走了五六间店铺的距离,项某开始破口大骂,而且骂的很难听,自己也就随口回了几句。

  木某说,她没想到项某气势汹汹的挥着钳子向自己冲来,指着她说要她的命。出于本能的反应,她顺手用呼啦圈向项某挥去,项某则继续用钳子砸向自己,钳子砸来直接戳进右眼,自己立即用手捂住,但依旧止不住鲜血,其间还把前来挡住项某的姐姐打伤。事发后,项某并没有及时将自己送往医院,而是与滕某若无其事地离开。自己只好选择向茶山派出所报警。派出所的警察过来后,才安排她去了医院检查。

  当事人项某:钳子被她的呼啦圈勾过去才戳到她的眼睛

  据了解,项某系茶山司法所临时聘用人员,在司法所从事纠纷调解已八年时间。5月28日,记者电话采访了项某。电话中,项某向记者讲述了事发经过。

  项某称,事发当日,他与同事滕某在花园路一带捡垃圾。站在店门口的木某便用手指着项、滕二人说:“你们不要出来捡了,你们有本事天天出来捡,不管哪里过来查,你们街道都是出来作秀的。“此时,项某并没有理会,同行的滕某则回了一句:”你看我们难过,你不要看我们,我们捡我们的垃圾,这是我们的工作。“说完两人便离去。走了大概三四间店铺的距离,木某仍然站在店门口骂骂咧咧,这次连茶山街道办事人员一起骂了。此时,项某回头应了几句,没想到木某竟然骂到了项某的长辈。项某说,自己是气不过才转身向木某走去。当时木某便用呼啦圈向自己砸来,还用手抓伤了自己的颈部。第一次,他也忍了。但是木某第二次仍砸过来。他举起捡垃圾的钳子想夹住呼啦圈,没想到呼啦圈绕在了钳子上,木某用力往回拉哗啦圈的时候,便把钳子一同拉了回去,戳进她自己的右眼。事发后,项某说自己也没多想便离开了,之后派出所接到报警赶过来处理。

  目击者称,木某先骂人,项某无意戳中右眼

  双方都说对方先动手,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为此,记者来到了事发地,采访了当时的目击者赵先生。

  赵先生称,当时木某看见项、滕二人在捡垃圾便一直在说比较难听的话。期间项某并没有理会,继续工作。但在项某离开之后,木某仍继续漫骂,并且骂的很难听,语言中侮辱了项某的父母。此时,项某才转身向木某走来。口角之中,木某先动手抓伤了项某,之后项某将手上的钳子向木某挥去。其间有人过来想将二人拉开,但是争执太激烈,根本拉不开。争执中看到项某将钳子戳到了木某的右眼位置。

  茶山司法所:将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进行公正处理

  温州网记者于是联系了项某的工作单位茶山司法所,据该所一名负责人称,的确是有这样一件事情,目前街道和所里也正在等待警方的最终调查结果,等结果出来后,到时一定会公正的处理此事。

  据警方介绍,接警后,就立即派警员赶到现场处理,目前正根据现场的监控和双方的供述进行调查,而木某因眼睛受伤所产生的治疗费用派出所也已督促项某进行了支付。据悉,治疗期间,项某目前已陆续支付了4万左右的医疗费,并请自己的两个朋友去看望过木某。对于一些后续事情,项某表示茶山派出所已经立案,自己相信法律,是自己的责任会负责,也不会逃避。 

  附二医眼视光医院医生:右眼不太可能恢复到正常情况

  据负责治疗木某眼睛的主治医生介绍,经检查,木某的右眼视神经受损,内直肌断裂,无光感,目前正在接受注射营养神经药物的治疗。接下来将会进行视神经减压手术,但是右眼视力是不太可能恢复到正常了。

  律师:造成轻伤以上,需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项某在工作中发生的冲突事件,项某所在的单位是否要负相应责任呢?项某伤人的行为是否已触犯刑法?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表示,在履行职务中与他人斗殴,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单位进行精神赔偿,并向个人进行追偿。但像项某这样的情况,属于受刺激后与他人斗殴,是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的。受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需承担刑事责任。责任应认定为个人违法行为,与工作单位关联不强。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王建平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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